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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回应网上“眼花法官”举报 上海一中院贴出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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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4: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h.eastday.com/m/20120714/u1a6703653.html


东方网7月14日消息:近日,大众论坛上出现名为“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的帖子,引发大量网友转帖、评论。

  此案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鑫富公司)诉被告姜红海、马吉锋、山东省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一案,上海一中院于今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公司停止对原告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三被告赔偿原告鑫富公司经济损失3155万余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在网帖中,自称新发公司员工的马强称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并发出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法官判案依法有据,不存在不正当行为。同时,上海一中院在该院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全文,供网友阅看,以正视听。

  质疑一:判决是否偷换概念?

  网帖称,“原告申请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术’,判决书提到的却是‘D—泛酸钙工艺’”,“申请A,判给B,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

  主审法官回应:在去年9月13日第二次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其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这些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质疑二:判决是否有充分证据?

  网帖中说,上海一中院没有证据证明新发药业侵权,属于无中生有。

  主审法官回应: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此外,2008年12月20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姜红海、马吉锋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2009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上述刑事判决予以维持。上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查明确认的事实,也是本案裁判的依据。

  质疑三:专利是不是商业秘密?

  网帖中说,这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将鑫富药业这项专利的研发费用作为损失认定,是张冠李戴。

  主审法官回应:原告鑫富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至于被告赔付数额的确定,由于侵权方的获利无法获取,以涉案技术的研发投入3155万余元计算权利人鑫富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

  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故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如果都能上网公开的话,很多流言蜚语就自动得以澄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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