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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北京要求领导出国培训不能拿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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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08: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要求领导出国培训不能拿学历 严禁变相旅游
2012年07月13日 08:06
  出国(境)培训以短期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的,追究领导责任,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新近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并对培训立项、执行和经费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培训计划须经批准 领导干部出国培训不能拿学历
  根据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北京将建立由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境外培训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强化市级统筹,避免重复组团、低层次组团。项目计划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外的项目一律不能执行。
  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程序,制定明确、具体的选拔指标体系,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的发生。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定的外语基础、3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不能安排同一人员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按照规定,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培训地点要相对固定,在1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完成,城市间移动必须安排在周末。今后将严控各单位申报的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少于90天)、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鼓励、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放宽立项。
  培训项目应公开、公示,鼓励提倡“请进来”授课
  《意见》提出建立培训项目公开制度,要求组团单位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渠道、日程安排、培训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估等,提高培训项目的透明度,接受监督。
  至于培训项目内容,应以“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为核心任务,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人才培养需求,科学确定。当前要重点抓好城市规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等专题培训。无实质内容、培训目的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提倡开展“请进来”方式的培训,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专家来京授课,进行专题培训,使“请进来”与“走出去”合理布局,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培训受益面。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引入审计制度 不定期抽查
  《意见》规定,出国(境)培训将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为此,将专门建立一套有效的项目评估方式和评估体系,通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检验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组团单位应对培训项目进行自评估,市外专局每年抽取20个项目进行评估。建立绩效评估与立项审核联动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审核的重要评审要素。
  加强追踪问效,促进培训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对培训情况、主要收获和体会等进行总结,报送团组培训总结及培训成果资料。引导参训人员将境外培训的收获转化为研究工作的理念、指导工作的文件、改进工作的措施、加强管理的制度等。要通过组织成果交流会、经验研讨会、编发成果报告等方式,充分推广培训成果,扩大培训成果受益面,实现成果共享。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还要引入专项审计制度。组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境外各项费用标准,在团组出国(境)前要制定详细预算,对出国(境)培训期间的各项支出保留原始发票或收据。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财务部门要对团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自查,市审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借培训名义公费旅游 追究领导责任+个人照单付费
  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培训团组在外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完成培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团组在外严格执行课堂学习、对口考察与业务实践相结合的规定,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应不少于在外总日程的2/3。今后还将严格管理境外培训渠道,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境外培训渠道或安排培训事宜。
  对于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按照规定,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费、境外培训费及公杂费等。对于短期出国(境)培训(培训天数为90天以下)人员,一律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制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制定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组团单位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不得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培训的费用。党政干部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摊派。(记者 王明浩)
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713/080612557662.shtml
推荐理由:外出培训也要从制度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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