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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三公“治超”,厘清标准还须罢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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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一步到位地大幅减少“三公消费”似乎不太现实,如何将其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关键在于从财政预算的源头上把好关。

  昨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严重违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标“三公消费”、超标建办公大楼,将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严重者将给予撤职处分,条例的出台让人们看到了制度的给力。国家虽然三令五申强调,禁止超标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款出国,但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很少看到有官员因为超标享用“三公”而被撤职。那些曾经引起舆论关注的豪华公款出国游、坐豪华办公室,大多只是责任人“免职”了事。因而,条例明确“撤职”的责任追究,从法律条文上对其进行约束,可谓一大进步和亮点。

  超标采购公车、建豪华办公楼要被摘掉“官帽”,公众自然欢迎。但这需要一个前提条件——标准必须明确,否则超标无从谈起。但纵观公车等“三公经费”、办公楼、奢侈品的标准,即可发现,或者标准本身混乱不一,或者根本就没有标准。以公车为例,去年1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降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采购价格,明确要求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这和此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公车标准并无区别。然而,这样的规定也难免带来“标准”之问:其一,一个部门到底应该配备多少公车为宜,有没有严格的标准?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去年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这是否超标?其二,对于公车私用、公车维护有没有标准?权威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单位一辆公车一年仅维修费用就高达10万元以上,甚至有的公车一年竟更换了40多个轮胎,平均每周换一个,这样的超标使用如何问责,显然缺乏相关规定。

  至于公务接待、豪华办公楼、奢侈品,标准则更显混乱。前不久,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将在三年内发文规定公务接待不得食用鱼翅,这样的标准显然缺乏“一揽子”解决的力度;而温州市“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的规定之所以引起公众关注,透露的正是公众对公务接待标准不一的追问。其实,即便有了标准,在“接待就是生产力”的观念下,谁会真的去计较超标“三公消费”呢?而什么样的办公楼才能算豪华,也相当模糊,前几天,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学习时报》发文时便批评,现有不少县委大楼都盖得很高,有的比省委的楼盖得还高、还气派。

  没有标准,以及标准的不一,多少会让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眼下,想一步到位地大幅减少“三公消费”似乎不太现实,如何将其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关键在于从财政预算的源头上把好关。以此而言,条例中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当更具约束意义。因而,预算公开、“三公经费”的预算细化到每一笔支出,这种事前的防范显得必不可少。

  而为了打消公众对条例能否落实的疑虑,不妨先对那些超标的公务用车、豪华办公楼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摘掉几顶“官帽子”,这比任何规定都来得实在。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2-07/10/content_1767299.htm
做做样子罢了,不可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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