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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新歌3个月后可翻唱”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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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08: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0709/c42510-18469377.html

唱片业诉求几乎全部得到满足了

本报记者 张 贺

2012年07月09日06: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国家版权局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从6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一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有关“法定许可”和“延伸集体管理”的条款在第二稿中被删除或修改。

  恢复音乐人的专有权,权利人可直接向作品使用者收取费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者需要把使用费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由集体管理组织将相关费用转交给权利人。

  这一条款引发唱片公司等著作权人的强烈不满,认为“限制了权利人的私有权利”,“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中国音像协会下属唱片工作委员会为此召开新闻通气会,强烈反对上述条款,声称“如果不修改或删除”,他们将集体退出音著协、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公布的草案二稿中,第四十六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四十七条,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版权局在有关修改草案第二稿的说明里解释,本次修改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用于编写教材和报刊转载时,使用者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相关作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稿中“只要给集体管理组织交了使用费就可以随便用”的误解,在此被澄清了。

  延伸性集体管理受限,权利人不必担心“被代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另一引起权利人强烈批评的是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许多权利人认为,这一条擅自扩大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担心自己“被代表”,更担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自己去收费,而自己却收不到使用费。

  而第二稿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明确限制了其适用范围:(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修法应通盘考虑各方利益,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

  对于唱片业而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几乎完全满足了其要求。此前,唱片业对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反对意见最为激烈和密集,有网友因此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第一稿中的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利用“法定许可”,照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这当然不对。但第二稿把“法定许可”条款删除,使著作权法中没有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也是不对的。制定著作权法必须通盘考虑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修改后,照顾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但谁来替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和发声?

  李明德说,没有法定许可,词曲作者很可能失去多家授权的权利,在面对实力强大的出版方、传播方时,将被迫签下独家授权协议,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对听众而言,也将失去欣赏多样性作品的可能。他举例说,从理论上讲,没有了法定许可,听众很可能只能听到李娜一个人演唱的《青藏高原》,其他演唱者如韩红、谭晶如果没有得到最初发行这首歌的唱片公司的授权,就别想演唱这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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