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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交警罚款收现金视为收“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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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8: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xrb.com/sxrb/aban/A1/1479450.html
时间:2012-06-18 03:4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6月15日,全省公安交警电视电话会议再次重申:交警现场处罚如果收取现金,以收“黑钱”论处,当事民警将被辞退。群众发现这类问题可以向省交管局局长热线96122举报。

    近期,柳林县交警大队发生了协管员现场处罚收取当事人现金的案件。目前,这名交通协管员已经被辞退,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处理。按照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处理和缴纳两条线的模式,即 “罚缴分离”。交警只向当事人开具处罚决定书,不能直接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一律直接上缴国库。

    会议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凡是对机动车进行现场处罚,一律不能收取现金,否则视为收“黑钱”,一旦查实,对当事民警予以辞退。会议同时明确,交通协管员不得单独上路执法,严禁其从事交通违法处罚、开具法律文书等路面执法工作。

    统计显示,我省有7000余名正式公安交警,却有1.4万余名交通协管员。如何规范使用这支庞大的队伍,相关部门正在商议制定举措,有关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标准也在制定出台中。会议提出,从现在起,全省公安交警部门一律停止招收交通协管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招录的,须报省交管局批准。同时要求各交警支队、大队对现有协管员摸清底数,加强管理。

推荐理由:必须从严管理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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