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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收入分配方案不能绕过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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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2: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5-14/3884966.shtml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下半年出台。方案列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和改革路径。其中,调整初次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


  收入分配新政是一个怀胎八载的“难产儿”,从2004年起草《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肇始,中间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各路人马屡屡深入各地调研,可是,收入分配方案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如今,收入分配方案再次传出下半年即将出台的利好消息。

  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说:“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政府还将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这意味着,收入分配方案即将出台,面世于众,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对于收入分配方案的“降生”路径,应当与医疗改革方案和教育改革方案一样,从部委牵头制订,到征求意见,再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就算履行完成了各项程序。可是,通过这个传统固有套路出台的重大公共政策,其弊端也暴露无遗,既不能摆脱方案部门利益化的影子,也没有权威性,既在推行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阻力,又容易半途而废,无功而返。

  实际上,收入分配方案在“降生”前,还应向前走一步,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不仅使收入分配方案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也符合既有法律规定动作。《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现实中,公众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关注颇多,却很少关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当然,这项权力被长期搁置,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甚少,脱不开干系。

  显然,收入分配方案作为合理调整全民利益的典型重大事项,不能绕过全国人大审议这一重要环节,应当让方案在国务院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倘若获得通过,既能让分配收入方案从公共政策层面走进立法层面,也能使涉及全民利益的改革方案具有国家法律的内核,不仅会让收入分配方案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且也让方案拥有法律有强制性,推行过程中减少阻力。

  为规避部门利益被人为地“加载”进方案,最大限度地消除部门立法倾向,我觉得,收入分配方案能否改变一下起草模式,别让国家发改委当领衔“主演”,而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让国务院法制办担当主力,由专家学者组成起草班子,在制订过程中,不仅让职能部门参与其中,也应让各行各业的普通民众有说话机会,从而搭建一个利益相关方能充分博弈的平台,以防止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掣肘。(吴睿鸫)


如此重大事项,全国人大应当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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