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95|回复: 0

[【其它】] 学校保洁员工作14年仍为临时工 被解雇后维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2 07: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渺渺 加文)年过半百的王阿姨是一名保洁员,近日她遭遇了一件痛心的事。

王阿姨早在1997年2月从龙海到厦门,在厦门某学校找到了保洁员的岗位,一干就是14年,工资从400多元涨到600多元,一直到2010年8月,她患病住院。

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学校竟然在2个月后以搬迁新址为由将她解雇了。奔走无果的王阿姨于2011年11月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王阿姨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王的仲裁申请,王阿姨只好将学校告上厦门市集美区法院。

王阿姨起诉该校,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足自1997年2月至2010年10月工资差额(以厦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间的工资;缴纳从1997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的社保、医保;支付医疗费用130000元。

被告校方辩称,原告虽然在其单位工作14年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不适用《劳动法》,应按雇佣关系处理,且王阿姨在2007年2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一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因此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无需支付住院期间工资,更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医保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王阿姨作为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内容固定,工资按月支付,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但王阿姨在2007年2月已经年满50周岁,属于退休人员,其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属于雇佣关系,即从2007年3月到2010年10月为雇佣关系。因此,王阿姨的身份在两个阶段并不相同。

法院还认为,虽然王阿姨在一定时期与学校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劳动者的权益并非必然可以得到保护,由于其补足工资、补缴社保、医保等要求全部超过1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由于双方的雇佣关系已经于2010年10月终止,且其患病非因职业病或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故不能得到支持。

>>>更多厦门新闻

(东南快报)
详情点击http://fj.qq.com/a/20120511/000165.htm
法律的漏洞可以被人利用,在某个方面也不能保护真正需要的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5 04:49 , Processed in 0.20846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