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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毒驾”猛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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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4: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5-02/3859470.shtml


  据报道,“4·22”江苏常合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经警方查证,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及严重疲劳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一个吸毒的瘾君子居然成为旅游客车的司机,这无异于将全车人的生命交付给一个随时可能毒瘾发作神志失常的隐形杀手。可以说,上述特大交通事故与驾驶员涉嫌毒驾不无关联,教训可谓惨痛。

  毒驾猛于虎。笔者建议对毒驾行为必须出重拳治理,要像醉驾入刑一样实行毒驾入刑,对毒驾零容忍,对毒驾的宽容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

  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不少地区迅速蔓延,而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所谓毒驾就是服用毒品后驾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象,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xxx、xxx等。吸食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导致极高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率。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毒驾和醉驾一样具有危害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媒体往往关注醉驾现象,而对吸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很少关注,大多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

  众所周知,汽车一旦失控便会成为疯狂夺命的杀人机器。与酒驾相比较,现行法律对毒驾却显得过于宽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毒驾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这很容易放过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相对于酒驾和醉驾,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

  执法部门应对毒驾保持零容忍。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可以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条例》有关治理毒驾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今年3月15日,香港正式生效实施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对吸毒后驾驶零容忍,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因、大麻等,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五年。

  据报道,针对今年以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旅游客运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就毒驾入刑做进一步调研。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希望有关立法部门本着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毒驾的法律责任,依法治理毒驾行为。( 刘武俊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毒驾具有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必须加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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