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13|回复: 0

[【社会视角】] 两部委:严打侵害医务人员与患者人身安全犯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 23: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1日电 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稿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据悉,本通告自今日起施行。


http://news.sina.com.cn/c/2012-05-01/165124353787.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1日16:51 中国新闻网
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成了一些患者的敌人,这个社会谁有病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9-24 19:23 , Processed in 0.116546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