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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经济史研究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而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课题。自20世二三十年代开始,一批学者就开始关注与之相关的某些问题,如劝农制度、仓储制度、田赋、役法、土地制度、户籍人口管理等。就国内而言,在改革开放之前,大陆的宋代经济史研究深受当时政治气候的影响,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因苛税引发的宋代赋税研究,五六十年代研究土地制度与庄园制度、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在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港台宋史界的一批学者辛勤耕耘,在赋役制度、灾荒救济政策、农村经济、农地利用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至八十年代以降,两岸宋史学界在老一辈学者的带领下,思想逐步解放,队伍迅速壮大,对宋代的赋役制度、土地制度、租佃制度、人口户籍、区域经济、阶级结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可喜局面。就国外而言,日本学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执中国古代史研究之牛耳。就其理论方法而言,日本宋史界深受内藤湖南“唐宋变革论”、卡尔•魏特夫“治水社会”、“共同体”等观点的影响。日本学者对宋代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户籍管理、区域水利的兴修与管理等不少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经过学者们近一个世纪的辛勤耕耘,有关宋代农业经济管理制度的研究成果颇丰,本文拟就20世纪以来大陆学者的研究作一简要的回顾,对台湾与日本的研究概况偶有涉及,疏误之处望方家不吝指正。
一、总论、通论性研究的成果
较早对宋代农业管理进行综合研究的为台湾学者梁庚尧,他在《南宋的农地利用政策》 一书中,首次对南宋的农地利用政策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此书主要从南宋为解决财政与民生困难立论,分别讨论了南宋的劝农政策、荒田开垦政策、圩田政策,并对南宋农地利用政策的成效作了评价。该书征引资料丰富,立论持平。因系这一领域的草创之作,许多问题未能深入。1986年,穆朝庆在发表了《北宋前期的农业政策》 ,对北宋前期六十余年的农业政策的内容,诸如国家的农业管理职能、国有及私有荒地的开垦政策、赋税政策的调整、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等方面,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述。梁、穆两位主要专注于宋代某一时期内的农业政策,并未对有宋一代的农业政策进行全面的研究。1988年,李兆超发表了《试论宋代农业生产的宏观管理》 ,从政府宏观管理层面探究了两宋的农业政策,重点探讨了宋代如何解决流民问题、如何利用荒地、如何改善耕作条件、如何兴修农田水利等一系列问题。葛巧芝的硕士论文《北宋前五朝农政若干问题初探》 ,认为北宋前五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刺激农业经济,注重主佃关系的调整及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屡次诏令重农、积极扶助指导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和保护畜力;澄清吏治、打击豪强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稳定社会秩序、调动人民生产积极性和促进社会公平;调整、减免农民赋役来减轻农民负担,从而使他们致力于农耕;注重粮食的储备与流通,实行“常平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上述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岳毅平《宋朝农业经济政策探析》 认为:宋朝形成租佃制,确立劝农制度,对开垦荒地提供财政支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组织兴修水利等政策措施,成功地推动农业经济较快发展,对维持和巩固宋王朝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篇幅的限制许多重要问题是一笔带过。
另外,有些学者在有关宋代经济史的著作中对宋代的农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政策亦有论及,如漆侠的《宋代经济史》 、葛金芳的《宋辽夏经济研析》 、王棣的《宋代经济史稿》等一些著作。
二、土地制度研究
自中唐均田制瓦解后,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的转折,进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时代。有关宋代的田制问题、土地兼并问题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本文将择其要者而述之。早在1933年,上海新生命书局刊行了刘道元的《两宋田赋制度》(台湾食货出版社1978年重版),这是笔者所知中国学者最早对两宋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进行专门研究之作。该书属介绍性的著作,但其蓝缕之功足值称颂。张荫麟《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 试图从北宋时期主客户分配的统计数字上说明当时几次社会骚动与土地集中无关。此后有杨志玖《北宋的土地兼并问题》 、李景林《对北宋土地兼并情况的初步探索》 、杨仪《北宋土地占有形态及其影响》 等文发表。梁太济《两宋的土地买卖》 指出,宋代“土地买卖盛行的事实表明,土地私有性质确实已经有了增强”,与此同时官田的民田化也日益普遍。但李春圃《宋代佃农的抗租斗争》 则将不抑兼并定性为反动政策。稍后,杨树森、穆洪益主编的《辽宋夏金元史》 认为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尖锐的阶级矛盾自始至终贯穿于两宋,评价亦很低。
80年代中叶前后,上述观点受到了学界质疑。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唐宋之际上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 等文章对宋代的土地政策给予肯定评价,指出,中唐以来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现及其定型化,标志着地主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包含着合理的现实因素。不抑兼并政策在土地、赋税、阶级关系等方面引发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历史阶段。另有马兴东《宋代“不立田制”问题试析》 、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 等文发表。
近年关于宋代的“田制”问题,又有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姜密《宋代“系官田产”研究》,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宋代“系官田产”这一国有土地制度及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进行探讨,全书主要论述宋代“系官田产”的范围、类型、来源及其产权变动、“系官田产”的租佃关系、“系官田产”产权的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宋代“系官田产”中“亲邻关系”的变化,从产权关系与亲邻关系相互影响的角度立论。 刘复生《理想与现实之间——宋人的井田梦以及均田、限田和正经界》 指出,“不抑兼并”的国策使宋代土地矛盾十分严重,“井田制”成为统治者和士大夫们的梦想,为缓和社会矛盾而实施的均田、限田和正经界等各种措施,终因经济上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而归于失败。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 认为:宋代不仅有田制,而且政府也实行抑制兼并的政策。耿元骊与薛政超提出了与杨际平不同的看法。耿元骊《宋代“田制不立”新探》 认为:作为一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概念体系,“田制不立”说由中唐“均田制”崩溃说延续而来,意即到宋代不复存在土地制度。但是,《宋史》所云“田制不立”的原文在《宋会要》中全文收录,系宋《国史》作者概括上奏者的奏文而提出。在宋人的理解当中,“田制”就是“限田”,并没有作为“制度”的特殊含义,也没有暗含将其与前代的“均田制”作对比的隐前提。从学术逻辑体系及史料考订等方面综合分析,“田制不立”即“限田”不立.是关于“均役”的行政事务举措,不是在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薛政超《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 认为:《宋史》“田制不立”之语来源于宋人之成说,且“田制不立”之“田制”在宋人史籍中有特殊涵义,并非广泛意义上的“田制”。宋人亦笼统说过我朝“不抑兼并”,并认识到其重要意义。宋代政坛既有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又有不抑兼并的“保富论”。宋朝政府的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并不占主导地位,“不抑兼并”才是宋朝的基本国策。
三、田赋政策研究
宋代是我国古代两税法得以全面推行,征收标准由“税人”变为“税地”的重要历史时期。宋代的赋税制度是学界关心的重点。早在1933年刘道元出版了《两宋田赋制度》 ,是中国较早有关宋代赋税史研究的专著,认为唐代两税法是资产税,宋代二税已经是纯粹的土地税,其变化是商税、屋税从资产税中脱离。庸税在田税中,故只能差役,再加之政权力量薄弱,社会混乱,资产税便成为土地税。1955年,方豪《宋代之赋税》 从宏观上论述了宋代赋税及其特点。赵雅书《宋代的田赋制度与田赋收入状况》 ,探讨了宋以前历代田赋制度的变迁沿革、北宋农地类别及其田赋征收情况、北宋的农地政策、方田均税与青苗、南宋的田赋政策、宋代田赋收入的一般状况、宋代的役法各地生产情况及负担税额等,把有关研究又推进了一步。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王曾瑜对宋代的赋役制度进行了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在《宋朝的两税》 中认为两税是重要的赋税收入之一,分夏秋两次输纳,是适应于当时的耕作制度的,而南方与北方的夏、秋税物品类,有所差异。除少数地区外,宋朝每亩田地的两税额并不重,但由于层出不穷的税上加税,包括继承前代苛捐杂税的“沿纳”,加之官吏和揽户敲骨吸髓般地从中勒索,使两税成为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难以忍受的重负。而《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 则考察了田赋与职役的各种摊派方式:第一,按田地的多寡肥瘠,第二,按人丁的多少,第三,按乡村五等主户的户等,第四,按家业钱、夏税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叠。梁太济《宋代的两税及其与唐代两税的异同》 探讨了唐宋五赋(民田之赋、公田之赋、城郭之赋、杂变之赋、丁口之赋)的异同,宋代两税与唐代两税相比,在具体内容上有了不少变化,但这些变化没有破坏唐代“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原则,而是赋税制度在贯彻这一原则中的自我完善。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研析》 、《中国经济通史(第五卷)》 根据相关文献对两税征收程序及相关规定作出解说,包括“均田”与“检田”、“两料”与“三限”、“支移”与“破分”、“倚阁”与“带纳”、“揽纳”与“包税”、“预借”和“增借”等。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 指出,宋代两税实行夏钱秋米制度的同时,还有不少增税办法。此外,汪圣铎《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 认为当时社会还不具备赋税货币化的条件。
王建志《北宋减免农民赋役制度研究》 指出:北宋时期,农民负担的赋税一类的项目有田赋、各种杂税、身丁税、科率、和籴、和买、免役钱等,但严格来说,科率、和籴、和买、免役钱以及某些杂税并不能算是赋税;力役项目有差役、徭役和乡兵役。北宋政府为减轻农民赋役负担,采取了均平赋税、均减力役、统一度量衡、创置专门簿籍、颁行《农田敕》等多种措施,使农民的赋役负担大为减轻。北宋时期农民负担的田赋税率,平均约为5.7%,即十八税一;杂税税率平均约为2.4%,即四十二税一;总赋税税率平均约为8%,即十三税一。北宋时期是赋既不繁,役也不重。王棣《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 认为从宋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来看,商品经济的广泛深入,产权私有化的程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断加深,使得宋代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随着产权形态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宋代赋税制度正是在相关的外在内生变量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宋代赋税制度变迁所发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人口管理研究
关于宋代户籍制度的问题,是中外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漏口说”、“析户说”、“户数虚增说”、“男口说”、“丁口说”等几种观点。2000年前有关研究综述,吴松弟等人已作了全面的评介 ,故不赘述。近年来,有关人口与户籍管理制度有下列重要成果。程民生的《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探讨了宋代的科举户籍制,认为科举户籍制也是宋代户籍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促进了户籍制的发展。程民生《宋代户数探研》 一文,探讨了户数在宋代社会中的作用、宋代户数统计所存在的问题,列举了了北宋历年户数。游彪的《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 认为北宋前期 ,官户、坊郭、寺观、女户等不承担差役者的“特殊户籍”,在王安石变法推行免役法期间,须按户等交纳一定数量的“助役钱”,扩大了服役者的范围,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创举,免役法的基本原则是值得肯定的。陆爱勇《宋代城市人口管理探析》 ,分析宋一代城市人口的规模,宋政府对户口登记和户籍实施管理,宋朝政府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政策,宋朝政府对城市人口管理的特殊政策,宋代城市人口管理的成效、作用、局限性。戴建国《宋代籍帐制度探析一一以户口统计为中心》 ,在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重新探讨了宋代的户口统计籍帐,分别阐述了五等丁产簿、丁籍、丁帐、县造税租簿、税租帐的功能与作用,认为宋代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籍帐统计申报体系。姜婷婷《宋代户籍制度探析》 ,探讨了宋代户籍法规的渊源、宋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内容、宋代户籍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并对宋代户籍制度进行综合评价。吴树国《税制变迁与唐宋之际户籍管理的调整》 ,提出随着唐宋之际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变,户籍在税收中的地位开始削弱,户籍制度本身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在户籍编制和户种设计上开始体现了土地的中心地位。主要表现为据地造籍、主户与客户之分以及形势户籍的出现。由于户籍本身是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存在的,因此,根据土地占有情况确定户籍,使原来社会管理中的身份性让位于财产性,从而使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社会管理出现了新的特征。
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关于宋代佃户问题。日本学者最早对宋代佃户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在1965年之前,形成了周藤吉之、宫崎市定、仁井田陞三足鼎立的局面。周藤吉之佃户对地主的隶属关系;宫崎市定把宋代的佃户看作是身份完全解放的自由人;仁井田陞论述了作为地主制下劳动力的雇佣人及佃户其法律身份是在什么时候被确定的,并批判了宫崎的佃户说。60年代以前,日本学界基本上是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的论争。京都学派以丹乔二、佐竹靖彦为代表,认为佃户较自由,但四川的佃户制因夹杂很复杂的民族关系,政府不允许佃户自由迁徙。东京学派以柳田节子为代表,主要用地域差异观念来调和宫崎与周藤观点的差异。7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主要转向从法制史的角度来讨论宋代的佃户问题,研究更为深入与全面。
中国学者对宋代佃户问题的研究起步要晚于日本学者,其代表学者为朱瑞熙。20世纪60年代,他在《试论唐代中期以后佃客的社会地位问题》 ,对宋代佃客的社会地位作过初步的探索。该文指出,佃客的法律地位,从哲宗元祐五年(1090)开始比较全面而详细地规定低于地主一等,高宗绍兴初年规定低于地主二等,至元代又被降低数等,几乎与奴婢或奴隶的地位相同。20多年后,他又撰《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索》 ,对仁宗景祐、宝元间颁行的“新制”、仁宗的“嘉祐法”、神宗“元丰法”和哲宗“元祐法”、高宗“绍兴法”和元代条法、佃客的迁徙与控诉等权所反映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五、农田水利管理研究
宋代是我国古代水利建设的高潮时期之一。中外学者对宋代农田水利史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
中国学者有关宋代水利管理与建设的成果颇丰,举其要者主要有:张家驹《宋初水利建设》,主要探讨了宋初北方的水利建设情况 。宁可《宋代的圩田》 ,讨论了宋代圩田的规模及发展过程。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用相当的篇幅论述了宋代水利事业的发展 。姚汉源的《中国水利史纲要》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所编的《中国水利史稿》(中册)二书 ,均对宋代的农田水利兴修情况作了一定的介绍。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 (第五卷),介绍了宋代的水利政策以及各区域的水利兴修概况。此外,韩茂莉《宋代农业地理》 也有相当笔墨介绍了宋代各地的水利兴修情况。周生春《宋代浙西、江东地区水利田的开发》 、庄华峰《宋代长江下游圩田开发与水事纠纷》 、郭凯《两宋时期江南圩田的发展及其影响》 等,探讨了两宋时期江南圩田发展的历史条件、圩田的分布状况、圩田的规划与治理、圩田发展的影响。
国家某些水利政策在历史上对水利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杨德泉、任鹏杰《论熙丰农田水利法实施的地理分布及其社会效益》 、汪家伦《熙宁变法期间的农田水利事业》 、李金水《熙丰时期农田水利法取得的主要成果及其原因》 、马玉臣《试论熙丰农田水利建设的劳力与资金问题》 等,探讨了熙丰“农田水利法”。王红《北宋三次回河东流失败的社会原因探讨》 、李华瑞《北宋黄河河防中的官员奖惩机制》 、郭志安《论北宋河政管理中的责任追究》 等,探计黄河的水患与治理。周宝珠以对河南“千仓渠科条”的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其是“目前能够看到的最为完整的一项农田水利专法”,对于保证当地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 冯鼎《北宋水利管理考述》 ,主要从水利管理角度切入,分水利机构和置官、管理法令制度、治理经费来源和力役征发问题、水利政论四个方面对北宋的河防、农田水利、漕运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探讨,但对管理法令的探讨有待深入与系统化。
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是局部的、零星的、不成系统的。对宋代水利个案研究不多见。有关两湖、贵州、两广水利的兴修研究,其成果也相当少。
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与中国学者不注重个案研究研究倾向不同,日本学者深受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 有关理论框架的影响,对江南水利个案的研究及水利管理的研究较为突出。其中有,佐藤武敏《宋代湖水的分配》 ,好并隆司《通济堰水利机构的探讨》 ,周藤吉之《宋代的陂塘的管理及水利规约》 ,长濑守《宋代江南的水利开发的考察——以华亭县东乡为中心》 ,本田治《宋代婺州的水利开发》 、《宋时期浙东的海塘》 ,斯波义信《江南宜春的李渠》、《唐宋时代的水利和地方组织》 ,《〈湘湖水利志〉和〈湘湖考略〉——浙江省萧山县湘湖水利始末》 ,地浓胜利《宋代苏州水田地区的水利劳役》 ,高桥芳郎《宋代浙西三角洲地带的水利惯例》。
六、劝农制度研究
最早对我国劝农制度进行研究的为宋希庠。20世纪30年代,他曾出版了两册关于中国古代劝农制度的专著,一为1934年由南京实业推广委员会印行的《中国历代劝农制度考》,另一册为1947年由中正书局发行的《中国历代劝农考》。二书均属一般性的制度介绍,其中有专章论述宋代的劝农制度。此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未见有关宋代劝农制度的研究成果。直到20世纪70年代,梁庚尧在《南宋的农地利用政策》辟专章论述了南宋的劝农制度,这是学术界第一次对南宋劝农制度进行专门研究。1983年,《农史研究》第1期刊登陈显远《洋县南宋〈劝农文〉碑简介》,介绍了1981年陕西汉中地区洋县旧县衙夹壁中所发现的南宋绍兴十九年(1149)由知州宋莘所撰的《劝农文》碑的内容。1995年,《农业考古》第1期刊登王祥堆的《读朱熹〈劝农文〉》,归纳了朱熹在地方作官时所撰《劝农文》的主要内容。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台湾学者叶鸿洒讨论了地方官在农政推动上的贡献,有《试探北宋儒生出身官员在农政推动上的贡献——以太宗、真宗、仁宗三朝之实例为主》 、《试探南宋地方官在农政推动上的贡献》 二文。2004年,《浙江大学学报》第1期刊载了包伟民的《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运用政治文化学等分析工具对宋代劝农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力作,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七、防灾救灾政策研究
关于宋代防灾救灾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迄今为止,已有80多年的历史。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主要成果有:于树德《我国古代之农荒豫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上、下)》 ,林朴初《仓的研究(常平仓、义仓、社仓、惠民仓、广丰储仓、平籴仓)》 ,邓拓《中国救荒史》 等。这一阶段,以邓拓的《中国救荒史》为代表作。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台湾与海外。主要成果有:台湾学者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 。美国学者刘子健《刘宰和赈饥——申论南宋儒家的阶级性限制社团发展》 。日本学者今堀诚二《关于宋代冬季失业者的救护事业》 。其中,以王德毅的《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为代表作。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大陆学者的成果较为丰富,只得择其要者。主要成果如,张全明《试论朱熹的社仓制》 ,张品端《朱子社仓法的社会保障功能》 ,康弘《宋代灾害与荒政述论》 ,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 ,石涛《北宋时期自然灾害与政府管理体系研究》 。
八、展望
众多研究者做了许多可贵的努力,但也留下了较大的思考空间与研究余地。第一,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集中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租佃制度、户籍制度等几个方面,并且是宏观概括式研究较多,微观梳理较少。第二,学界对许多重要问题的研究仍是见仁见智,在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可继续探讨的空间。如宋代的土地政策、户籍制度均有待继续挖掘。第三,现有的研究成果很不平衡,涉及北宋的居多,有关北宋与南宋之交这一时间段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第四,对宋代农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地方化过程”关注存在不足。
因此,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与农学等多个学科的最新理论成果,从“空间”、“集团”、“过程”等多角度来探讨宋代农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各个层面,使之成为“活”的制度,是十分迫切而又必要的任务。(注为本人著作的一部分,将于近期在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敬请方家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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