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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河南新规:男生年满18周岁拒服兵役者不得入学或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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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6: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04月27日 03:34
来源:大河报

我省出台新规 明确全日制公办及民办学校征兵政策

□记者 李红汛 实习生 刘启路

本报讯 昨日,在全省加强学校征兵工作会上,我省出台的《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稿)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该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普通高校、普通高级中学、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公办及民办学校征兵的程序、范围、条件和报名办法。同时,对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入伍退伍再学习等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据悉,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出台的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每年5月31日前,学校必须组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根据本人志愿也可进行登记。

新生入学、毕业生发放毕业证时,学校应把《兵役登记证》作为基本资格审验,达到法定兵役登记年龄未参加兵役登记的男性学生,经教育补充登记后,再办理入学手续或发放毕业证书。经教育仍拒绝登记或《兵役登记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结论的,新生不办理入学手续,毕业生不发毕业证书按肄业办理。

征兵开始后,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不按规定到县级征兵办报名应征的,视为拒绝、逃避征集,并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处理。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学校应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退役后选择复学或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回的(含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提前退役),所在学校应恢复其学籍,并妥善安排学业。对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安排复学,取消学籍。

办法规定,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免试安排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升本考核时,各项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学校优先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04/27/14182282_0.shtml

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适龄入伍青年也越来越少,加强兵役管理也是在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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