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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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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0: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04-25 | 作者: 彭瑶 | 来源: 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彭瑶) 4月24日,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针对当前农技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现行农技推广法做了相应修改。

  当前,我国农技推广工作已经形成“一主多元”的格局,为此,草案规定:确立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实行无偿服务。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实行有偿服务,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现行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是按乡镇设立,近年来,随着各地交通、信息条件的改善,一些地方进行了按照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探索。结合现实情况,草案规定可因地制宜设置县、乡级或区域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同时,明确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针对目前不少地方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占用业务人员编制,影响农技推广职责有效履行的情况,草案对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上岗资格以及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加以明确规范。

  面对农民多层次、多领域的科技服务需求,我国的农技推广已由政府主导的单一方式向多元化发展,为此,草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纳入“一主多元”的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地方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等情况,草案强调要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务效率,在技术推广前要对该项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加以验证。

  我国目前农技推广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此,草案对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农技推广工作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此外,草案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以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技推广义务的责任加以明确。同时,规定对截留或挪用农技推广资金、侵害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财产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http://www.farmer.com.cn/xwpd/btxw/201204/t20120425_713653.htm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早就是网破人散,再不加强建设,必然会出现灰飞烟灭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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