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美国的《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民权广告,谴责美国南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执法者镇压黑人的平权运动,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其中有些指责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蒙市负责警察事务的专员苏利文起诉纽约时报,因为广告影射的南方执法者指的就是他。他认为该广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他不好的印象,因此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经过4年,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里程碑式的纽约时报—苏利文之争(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1964)。最高法院一致认为尽管广告内容失实,但苏利文无法证明纽约时报恶意诽谤。
苏利文案看似让网民找到滥用网络肆意批评政府的借口,但是,该案仅仅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由于该案涉及到美国社会在上世纪60年代的核心矛盾:民权与黑人权益,因此,试想如果判决逆反,媒体被禁止批评南方政府压迫黑人的情况,是否会对黑人的平权运动有巨大打击呢?所以,只有全面考虑苏利文案前前后后的案例才能真正体会平日高喊的“言论自由”究竟代表了什么,它的外延在哪里,与其冲突的个人权利又是哪些。从下一段落的巴尔—马蒂奥之争(Barr v. Matteo)案件来看,苏利文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为平衡官员所拥有的言论豁免权,而相对应地赋予了媒体的批评权。而对于后40年的案件,苏利文案又仅仅是个引子。法律案例总是反映着现实社会的利益冲突,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使各方达到暂时的平衡与妥协。而判决很快又会滞后于其影响所带来的利益重组。这些原本在一个判决后暂时平衡的利益会被打乱,而又以新的面孔出现,至此法律就需要回答新的妥协诉求。这好似湖中的涟漪,一颗小石子投下只会激起一片小涟漪,但是几个石子间隔着投去,波波相连,就会产生一连串的波澜。
在苏利文案后的数年中,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意识到,由于要求原告证明媒体出于“明显恶意”而发布错误言论过于困难,媒体和民众滥用言论自由的保护伞已经侵害了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官员的隐私权。因此在赫伯特—兰道之争(Herbert v. Lando)(1979)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当媒体被指控传播恶意谎言时,原告(名誉受侵害者)有权要求媒体披露并解释其编辑及审稿程序。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意味着媒体在上述行为中拥有作证豁免权。至此,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变通,把媒体责任的绝对豁免降低成为作证解释义务。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也促使媒体在发表言论时更多地注意自我审查,以免滥用媒体权利而侵害他人的基本公民权。
在1986年的费城报业集团—霍普斯之争(Philadelphia Newspapers, Inc. v. Hepp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表明,由于媒体之陈述难定真伪,而使得天平(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平衡点处于一个不稳定位置,而宪法应当要求天平的指针指向保护真实言论。这个“事实与评论分离原则”表明,在一个评论性表述中,如果其中涉及虚假的事实,该表述不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一规则大大地保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使得媒体随心所欲的评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至少在涉及事实问题时,媒体必须慎重对待。因为无论是故意撒谎还是疏忽过失都无法促进社会“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地辩论公共问题——这是言论自由的终极目标与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