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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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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04: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通知指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通知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j/zc/201202/t20120228_2496.html
希望我们的政策今后能越来越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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