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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州女职工晚育产假增至148天 所有单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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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08: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相关规定近日获通过,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

新快报讯 记者 罗仕 报道 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女职工产假将从90天增加到98天。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一旦该规定正式实施,广州市女职工的产假也将相应增加,即由符合计划生育生产的125天产假增加到133天。

晚育还可增加15天假期

据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目前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计划生育生产增加35天,晚育增加15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晚育)。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目前广州地区大部分女职工可额外享受35天的计划生育生产奖励。该负责人说:“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实施后,广州女职工的假期也将同步增加,从原来的125天增加到133天。在休假期间,女职工视同全勤参与劳动,可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记者了解到,广州女职工产假其他现行规定如下:难产假含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

所有用人单位都须执行

记者了解到,广州地区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产假相关规定。该负责人强调,无论是国企、外企还是私企,“只要有雇佣关系,受聘于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必须享受产假待遇。”他进一步表示,产假包括节假日,“当然也包括‘双休’周六、周日。”年休假是否可以与产假一起休?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国家暂时未出台年休假和产假的衔接政策,“用人单位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个人可根据单位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http://gd.qq.com/a/20120421/000009.htm

所有单位执行估计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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