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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按家庭征收个税,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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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7: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

  ■将减免额设定为涵盖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保证家庭不因个税征收而受到伤害

  ■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息网,将家庭的所有收入纳入税收监管范畴,是个税改革的前提

  ■目前个税改革亟须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须尽早建立

  要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大手术。但现实是什么样呢?尽管目前个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税”改革尚难推行,但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已有部分城市具备进行试点的条件。关于“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征收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信号。

  3月22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中,今年两会上为各方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未出现在其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个税改革工作停滞。据悉,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按家庭征个税能体现公平吗?

  一个穷困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但这一个人仍然按照现行起征点缴税——这合理吗?

  假如换一种思路,改成按家庭征税,也就是在衡量整个家庭负担之后,定一个更加高的减免额,使得这个人可以纳更少的税或者不纳税——这样合理吗?

  一系列问题,指向最近再被热议的个税话题。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按照单个劳动者的收入计征个税,但在现实当中,每个劳动者的家庭经济负担是不一样的。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财税研究所所长曾康华认为,个税的征收主旨是为了“削峰填谷”,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收入落差。在此理念下,才有个税征收抵达公平的愿景。

  “与综合税制相比,分类征收方式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公平。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曾康华说,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模式简单并且有失公平,由现行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已是必然趋势。

  对此,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个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不能让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在此背景下,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个税的基本计征单位,显示出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从家庭出发征税,将免征额设定为涵盖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不因个税而受到伤害,现行征税方式下,许多属于基本生活费的生活成本或家庭开支,如孩子的学费、无收入老人的赡养费、房贷月供或房租费、家庭成员看病医疗的个人支付费用均不在个税免征或扣减范围之内……这样的个税体制才更加公平合理科学,也更人性化,更能够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特质发挥出来。

  短期之内能否实现?

  “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短期内有很大难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需要信息化的便利条件。目前,发达国家按家庭征收个税,需要测算个人的各种收入支出、家庭赡养、子女教育等各种开支,最后拿出一个家庭应该征税的额度,多退少补。“国内短期还难以达到上述条件,各种标准还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不容易。”张培森说。

  “这也是为何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改革的目标喊了许多年,却迟迟未能推进的重要原因。”曾康华说,综合征收,需要纳税人如实地申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及家庭的支出负担情况。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不光要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还要去核实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在目前,这还是一项人力和物力都无法做到的事情。

  诚然,推进按家庭征收个税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实现个人信息全国联网,但个人信息全国联网建成,并不一定就能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改革。有评论指出,按家庭征个税确有许多技术问题需面对,但在互联网时代,要说存在瓶颈,显然很难解释为什么有些国家早在一百年前就已施行该制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是一次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税制改革,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税制度,建立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模式,意味着家庭的所有收入都要纳入税收监管范畴,依法纳税。全国个人信息网一旦覆盖,实现全范围监控,那么对高收入者、掌握特殊资源者来说,就没有避税的空间和可乘之机。无疑,这将触动高收入者的利益。所以,推进按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收制度改革,最根本的还是需要打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技术只是一个工具而已。

  个税改革的出路在何方?

  对于个税改革,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提议再次提高3500元起征点。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认为:“当前我国个税改革的根本任务不是讨论免征额应该调到多少,而是亟须改变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尽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张斌介绍,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的突出特点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

  “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越来越面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政府缺少调节收入分配手段的现实。既根植于市场经济土壤,又是政府掌握的再分配手段之一,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无疑更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张斌说。

  个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包括免征额的调整、税率的调整,乃至征收模式的转轨,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税收课题,更是经济课题、社会课题甚至政治课题。曾康华表示,说到底,税收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效率和公平的角逐和取舍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同样经历过“痛苦的选择”。“因此,税改是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个税改革不能全面铺开,但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动个税改革试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2004年、2005年前后,北京个税信息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已经具备了上述综合税制的实施条件。刘桓说,虽然部分城市具备了试点条件,但是综合改革目前仍尚未启动,可能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财政部和地方法规的约束,才能进一步推进。(本报记者 杨 亮)

  专家观点

  个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个税都实行综合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计税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而我国“十二五”规则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今后税收改革,可进一步积极探讨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还要经历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在“十二五”期间,我们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再推出进一步动态优化的新方案,加入综合机制和家庭赡养系数的区别机制,这些都可围绕积极培育、壮大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这样一个导向。

  建议尽快明确个税改革时间表

  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施蔷生:建议尽快明确个税综合改革、推行以家庭为主要征收单位的时间表,包括明确提出要求纳税人所必须承担的纳税基础工作。当然,也要使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用途和流向更加透明,使纳税人义务和权利对等。

  将个税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实行家庭个税制度虽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是,从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当前社会征信系统框架内,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多个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杨 亮整理)

  资料链接

  ■美国:

  一般来看,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据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个税就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根据纳税人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分别确定个税起征点。

  ■德国:

  政府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等情况可以少缴个税。

  ■法国: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经济状况和子女数量不同,家庭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

  ■阿根廷:

  个税一年一缴,缴税前先要扣除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扶养小孩),余额才纳入征税范畴。

  (杨 亮整理)
转自:http://theory.people.com.cn/GB/17613721.html
推荐理由:按家庭征税,从按家庭的负担能力征税角度而言,至少比按人征税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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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7: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息网
建立覆盖全国的单位、个人收支记录(包括发票)
由此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这样多好

可这不等于财产公开了么
那些既得利益者能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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