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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交警部门明确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但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前日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对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停车线
“黄灯”该不该闯?
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一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交警部门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接受处罚,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2011年7月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月29日,双方在二审法庭展开激烈论战,引起各界人士高度关注。
“黄灯”不能闯!
法院审理认为,道交法条例有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后续
上诉人称
将写调研报告反映
舒江荣庭后表示尊重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但对于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黄灯禁止通行以后,不是跟红灯完全一样了?那它的缓冲作用怎么来发挥。当车辆非常接近停止线的时候,黄灯突然亮起,怎么停下来,运动的物体是有惯性的。”
因为舒江荣本身是司法工作者,他表示就这个问题,将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一,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到底是安全,还是危险。第二,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这涉及到法制的原则,是个很大的题目。”(正义网)
http://www.ycwb.com/ePaper/xkb/h ... content_1363908.htm
以后就不能闯黄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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