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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从香港澳门的经验看内地试点公示官员财产遭遇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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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6: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南方都市报昨天报道,从“第一个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市,到之后陆陆续续进行试点的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宁夏银川、宁夏青铜峡等地,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在内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示制度,虽然各地具体操作有较大差异,但结果却非常相似———没有结果。南都记者近日一一回访了上述5个关注度比较高的试点地区,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和宁夏青铜峡三地的回复都是“零投诉零异议”,湖南浏阳方面则谢绝了采访,新疆阿勒泰地区则由于推动者、阿勒泰市前纪委书记吴伟平的病逝而停滞。
    据人民日报今天报道,明年起,澳门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将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检视。近日在澳门立法会的一般性讨论上,官员财产公开的法案获出席议员全票通过。
  据了解,澳门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已有8年之久,他们的配偶也要申报财产。不过,依据目前的法律,官员所申报的财产资料不公开。崔世安就任澳门特首之后,提出阳光政府理念,财产申报制度开始透明化进程。
  另据报道,与澳门相比,台湾和香港公开官员财产的做法要早十多年,其中最阳光的要数台湾。1993年,台湾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时,确定了强制申报、强制公开等原则。
    而在香港,就是特首的财产也要申报。香港特区政府的廉洁度在国际上久负盛名,这与坚实的法治、独立的廉署、市民的支持固然密不可分,但正如廉署专员汤显明在接受一次访谈时所说的,由来已久、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功不可没。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就任时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被记录在案。虽然基本法并没有要求特首的财产情况向全社会公开,但是为了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香港法例和有关守则的规定,特首、主要问责官员及其他行政会议成员,必须每年填报《个人利益登记册》,申报其担任公共或私营公司授薪董事职务、拥有土地及物业、持有公司股份等情况。有关数据存放于行政会议秘书处及上载于行政会议的网站,公众可以随时查阅。
    笔者近日就在行政会议网站上查询了特首的《个人利益登记册》———曾荫权先生除了担任特首以外,没有兼任任何其他授薪的工作;在资产方面,由于曾荫权先生全家已经入住特首官邸礼宾府,因此以他本人、妻子和两个儿子的名义拥有的一个位于香港中西区的住宅单位,目前正作为出租用途。此外,《个人利益登记册》还公布了曾荫权先生所兼任的社团组织的名称和职务。
    据了解,2002年8月5日,特区政府也曾公开时任特首董建华先生的《个人利益登记册》,董建华先生妻子名下的公司、董氏家族基金名下公司分别拥有两套住宅,此外在旧金山市和纽约的两套公寓由以其子女为受益人的基金拥有。董建华先生在东方海外公司还拥有8000万股,但由董氏基金拥有,他并没有表决该批股份的权利。

评论:改革需要时间,起码现在走出了第一步。希望从制度上比完善它。
转自:http://news.21cn.com/today/topic/2012/04/05/113753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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