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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公职人员丢弃受伤少女令人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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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3: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岁女生小黎(化名),家住安徽亳州市涡阳县高公镇前李村。3月11日下午,在县城上学的她,返回30多公里之外的家,路遇歹徒侵害毒打,被丢弃路边。12日下午高公镇警方发现小黎,却因为她衣衫褴褛、奄奄一息,草草地将她认定为“流浪女尸”,并叫民政办将“女尸”拉走。更悲催的是,司机把车开到邻近的太和县,又将女孩丢弃到一条沟里。直到13日早上,太和县警方和120赶到,小黎才被送往医院抢救。

读到这里,善良的人们都会斥责“抛尸”行为丧尽天良。小黎遭遇歹徒,已是大不幸。被人发现时,女孩的下身没穿衣服,经历的严重侵害不难想象。连当地村民都于心不忍,拿草皮子将她的身体遮住。而高公镇的警察却不顾许多在场群众质疑女孩还活着,更没有考虑这是否是刑事案件,就匆匆“盖棺论定”。这不仅是严重渎职,更是何等冷酷?!

高公镇民政办同样难辞其咎。民政办负责人没对小黎做任何检查,也没叫120,就让一个司机将女孩装上灵车。更恶劣的是,表面称“拉到火葬场”,实际却将女孩丢弃到邻近的县城。如果没有民政人员的授意,临时雇来的司机敢自作主张吗?可以想见,在场的民政干部没有将女孩视为应救助的对象,只想尽快“甩包袱”、赤裸地转嫁责任。司机为了区区300元,就昧着良心丢弃尚存气息的少女,底线良知的泯灭同样令人痛心。

暂且放下小黎,就算真的是流浪者遇险,有关部门也不能“大撒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这不仅是出于基本的人道,更是行政与执法者必须履行的职责。

高公镇的当值警员与民政干部,无法以“疏忽大意”来为渎职、冷血、转嫁责任狡辩。他们的敷衍与草菅人命折射出,一些执法者与地方干部不仅完全不符合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而且全无人性,对社会底层人群可能怀有歧视心理,不仅不愿为后者服务,甚至置当事人的生死于不顾。他们的表现令人齿寒,他们的恶劣行径更给公职机关的形象抹黑。当地警方只有全力将歹徒缉拿归案,民政与公安机关必须严惩责任人,才能还仍在抢救中的受害人一个迟来的公道。

许多社会现实令人纠结,又发人思考——既有《感动中国》里感人至深的一幕幕,也有佛山“小悦悦事件”以及本例的令人齿寒。在人们尤其是公职人员表达动容或义愤之时,恐怕还应审慎思虑,如果面对类似情形,自己能否做出正确的抉择。


作者:蒋萌

原址: http://www.people.com.cn/h/2012/0320/c25408-4138003064.html

相关报道: 18岁女生遇袭受伤 警察与民政将其当女尸处理

尊重生命也包括尊重逝者尸体。
全部的这一事件中,除了歹徒,相信其它人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好人”。
坏人做恶不可怕,就怕“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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