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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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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09: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观察家

一旦刑事诉讼实践中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况,就应考虑进一步修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围绕修正案的讨论、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努力告一段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未因此而终结,应该说,随着修正案的通过,将从新的起点继续推进,而且,之后的任务可能更为艰巨。

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只是在立法层面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在实践层面,刑事诉讼法治的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法律修改完善的意义,完全有赖于实践中的相应改变才能实现。

例如,在明确了诸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具体贯彻人权保障的规定之后,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在今后履职的时候,尤其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应当改变那些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做法,努力按照新法的要求在实践中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显然,这是比法律条文的修改更加艰巨的任务。

其次,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许多规定,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才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如何做好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是相关部门现在所面临的急需完成的任务。

例如,修正案规定技术侦查手段的采用应“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何谓“严格的批准手续”,显然需要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将其可能对人权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

再次,由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些内容人们认识还有分歧,已经作出的有争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将对司法公正、对人权保障产生怎样的影响,都需要实践的检验。

例如,修正案所增设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实践中会有怎样的情况发生,修正案保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是否会有抵消的效果,都有待实践的检验。重要的是,一旦刑事诉讼实践中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发生与修正案的某些规定直接有关,就应该通过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及时予以应对。

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的问题,再也不能在问题不断积累、经过十几年的等待才予以修改,而应采用刑法修正案那样的方式,及时通过立法修改予以完善。显然,不断地修改刑事诉讼法以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推进司法公正,这是一项更加艰巨的任务。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应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而终结,而应在新的起点不断推进。需要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王敏远(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15/13208489_0.shtml

刑事诉讼修改远没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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