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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征收“机场建设费”涉嫌行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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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09: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茂名市工商联主席陈华伟提出了一份3000多字的建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机场建设费” 收费项目的建议》。陈华伟表示,“这么多年来,机场建设费累计收了逾千亿元, 但从来没有公开过具体数据。这是一项收费时间最长、收费范围最广、最没有法律依据、最不公开透明、引起最多反对声音的不合理收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悖。”(《羊城晚报》3月9日)

  对机场建设费合法性的质疑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全国十大维权标兵丘建东就曾向财政部、民航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在民航运输价格听证会上,来自各个行业的代表也指出,基于管理部门文件的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是乱收费;在2006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提交“建议”,认为应明确机场建设费的性质,如果是税费,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消费者应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

  可是,20年来,机场建设费是一笔糊涂账,广大消费者则一头雾水,而对公众的质疑,财政部、民航局却一直不放在眼里,甚至不屑作出解释。本来早在2005年的时候,机场建设费要寿终正寝,可当时,财政部领导一句“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就将机场建设费两次延期至2010年底。到2010年,按道理,是时候了结了,没想到财政部一个不到500字通知,这个“来历不明”的收费又再次延期到了2015年底。通读全文,该通知既没有说明征收机场建设费的理由,也未提到机场建设费的用途,更不用说机场建设费的具体去向了。

  “机场建设费”到底是一种什么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这不是一种税,而是一种针对特定人群(机场使用者)的行政征收。征收的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而从2006年底开始,三次延长收费期限的通知都是财政部发出。根据《宪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但条件是依照法律。而《立法法》第八条更加明确,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在中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出台的各种文件,最多只能算是规章。因此,应该对“机场建设费”进行是否违法的审查。

  机场建设费肇始于1992年,那时候,中国正是艰难的转型时期,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国家的日常管理更多依赖于各种文件、通知;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租税是法律的创造物”“无法律则无课税”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可另一方面,到今天,有关部门要征什么费、收什么税,依然是我行我素,这个“机场建设费”是一例,之前还发生过“领导电话通知征税”的荒唐现象,这种随意性,正是今天国民“税负痛苦”的根源。“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在公民的私人财产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征收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立法。

  更重要的是,机场建设费的收费动机存在偏差。根据宪法的精神,行政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目前,机场的功能不仅是提供飞行服务,还有各种经营,各大机场各种服务的价格通常贵得惊人,首都机场集团更是到处搞兼并收购,而上海机场则已是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强制要求旅客交纳“机场建设费”,又将这些费用转交给商业化的机场经营者,这是合法的“行政征收”吗?若要给这个“机场建设费”在法律上定个性,那么,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侵权行为,即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依赖其行政职权,强制性地向旅客征收机场建设费,侵害了乘客的私人财产权。(作者是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

  两会快评

萧坊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 ... content_1341978.htm
提案归提案,钱还是照收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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