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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河南高院院长:食品安全犯罪应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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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7: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立勇代表:食品安全犯罪当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食品安全与群众生命健康攸关,近年来广受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议案中提出,应当创新社会管理,建起一道法治“防护墙”,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化网络,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群众利益,重塑公众信心。他建议,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五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食品感到焦虑,不知道吃什么好,这反映出整个社会管理的漏洞,说明食品安全问题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张立勇说,刑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体现不够。如刑法第三章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另外因生产经营者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难以定罪,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也难以入罪。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可操作性以及惩处力度等,在运作中往往跟不上实际监管需要。

  张立勇在议案中建议: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进出口等多领域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适当增加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与罪状;适当增加过失的食品安全犯罪;适当提高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特别要消除刑罚低于行政处罚的现象;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五个罪名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系,并提高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视。

  “在对瘦肉精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监管漏洞普遍存在。很多环节不标准,甚至经销商负责检验。全国如此庞大的食品市场,少数部门少数人零散监管是不够的,要形成体系化、社会化的监管网络。不仅立法、行政、司法协调配合,社会监督举报也要和有关部门联合联动。”张立勇认为,与此相关的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信息体系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最后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细化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大案要案,形成打击合力。“重典治乱”,让食品犯罪成为“过街老鼠”,狠狠打击其嚣张气焰,形成强大震撼力。(记者 王汉超)
原文: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2/03/09/012897493.shtml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确可恨,但也不能搞扩大化,还有赖于国家标准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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