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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东江门市规定夫妻一方可凭证查对方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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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2: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中国伦理和民风正在悄悄变化

原帖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2-03/08/c_111618847.htm



《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即将实施

  关于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隐瞒财产或者把自己名下财产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过,今后,江门市的夫妻双方要向对方隐瞒财产,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

  3月7日,江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择日公布实施。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相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江门市妇联主席刘展红介绍,原来征求意见时,规定为女方可查询男方的财产状况,后来,根据相关意见,改为双方可以互查。

  离婚后困难妇女

  可暂住男方家

  近年来,关于夫妻离婚后,妻子才发现原来丈夫曾背着自己另有财产,或者故意隐瞒财产,导致离婚时,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被男方独占,给女性带来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

  昨天,记者从江门市妇联获悉,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夫妻共有财产方面的权益,新修订的《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首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刘展红说,“这次修改规定,我们也对离婚后妇女的住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男方的,但离婚时女方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没有房子可搬迁要求暂住男方家,男方应当给女方暂住。

  设庇护场所

  保护遭家暴妇女

  刘展红介绍说,近年来,妇联多次接到反映家暴的投诉等,“而在家暴中,多数受害者为女性”。

  因此,《规定》要求,如果妇女遭遇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受害证明,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要及时如实提供。“如果相关单位不提供,《规定》明确要求,我们妇联可以向他们发出维权意见书要求他们依法处理,或者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而对于遭受家暴,暂时不能回家的妇女,《规定》要求,江门市本级以及各市、区要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场所。(记者严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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