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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人大版行诉法修改稿呼吁设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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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23: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治

  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 公正审判“民告官”案件,需要良好的制度保障。昨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召开发布会,公布了由该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人大版建议稿”),明确提出行政审判体制“小改”和“大改”两个备选方案,呼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能设立行政法院,保障“民告官”案件公正审判。

  针对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案件审判体制,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说,这一体制在实践中表现出愈益明显的弊端和不足,例如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威性不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等。

  莫于川进而指出,从深层次来看,这涉及到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法官的官僚化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因此改革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已是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契机。

  基于上述现实,人大版建议稿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方案一是“小改”,即仍保留现行“在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体制,只是在管辖部分通过对级别管辖作出适当调整,对地域管辖作出更加灵活的规定,设立上诉行政法院等方式完善现行行政审判体制。

  修改建议稿对级别管辖部分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涉及管辖的案件的具体类型与被告行政机关行政级别、部分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权等要点。

  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或与其级别相当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除原告选择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之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与其级别相当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莫于川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限定在县一级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与其相当级别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由高院管辖,比较符合我国行政与司法体制的现状,似乎更易推行。


  他也承认,这一方案旨在尽可能地减少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是基于现实考虑而做出的妥协,在实践中比较具有可操作性,改革的成本也低,是当前比较务实的选择,但这一方案不够彻底,改革的意义不是太大。

  方案二则是“大改”,即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通过建立行政法院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为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组织保障。

  按照这一设想,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巡回行政法院组成。

  对此莫于川说,这是改革的根本出路,也是最理想的改革方案。他认为,设立行政法院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莫于川指出,独特的司法功能需要由相对独特的审判组织———行政法院来执掌;行政审判庭内设于法院,已经暴露出行政法官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强等弊端;宪法第124条“专门人民法院”可以容纳行政法院,从而为行政法院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一批数量可观、素质较高的行政法官为行政法院的设立提供了组织保障;设立行政法院的改革成本较低:只是法院体制内的重新调整,不会涉及太大规模人员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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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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