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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任市级正职 公务活动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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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0: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韩宇明)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将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予以调整。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也将及时调整。
  规定特别强调,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并明确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进行处分。
  任职回避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回避
  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不能在成长地任市级正职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
  考录稽查等公务活动回避
  考试录用、稽查等公务活动公务员应当回避。具体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这些公务活动回避,主要是指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的情况。
  这些公务活动回避,主要是指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的情况。

http://news.sohu.com/20120224/n335712643.shtml

能不能贯彻落实是个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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