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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惩治公款旅游不能退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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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评

  两名教师将实验经费用作旅游经费,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为何对教师就可以涉嫌贪污罪起诉,可对官员的公款旅游却网开一面?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被举报率团公费旅游。2月21日,深圳龙岗区纪委确认“变相旅游”基本属实,已责令参与旅游的全体人员退回违规旅游费用、上交财政,局长何旅华已作书面检讨。并表示目前正依法依规按程序作进一步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被举报的公款游,5天行程中只有半天是公务考察,其余时间都在参观景点,而且全程入住五星酒店,人均费用5800元,是市价两倍。说老实话,这样的公款游还真算不上有多豪华,与浙江温州、江西新余的官员们赴美国考察团相比,花费要少很多;而与广东海事法院6人12天考察南非、埃及、土耳其3国,人均花费8万多元相比,则更是小儿科了。不过,他们的共性也很明显,都是打着考察的旗号,“顺便”、“就近”参观当地的旅游景点。

  事情被曝光后,组织者的第一反应都是矢口否认。司法局局长就表示,“我们是公务考察活动,而且经过组织上批准,去了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察安保工作”。至于景点游览,则是“考察中的私人旅游项目”。然而,龙岗区纪委调查后“司法局局长公款旅游基本属实”的结论,却给了其一耳光,同时也表明该局长在公款旅游一事上公然撒谎,试图隐瞒事实。

  官员撒谎关系官德,自应放在道德层面予以考量。鉴于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罚说谎话的官员,因而也只能舆论谴责之。然而,对于其公款旅游之实,则大可以依现行规定予以处罚: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则明确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司法局局长一行24人,5天公款旅游花费超过13万元,这种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情节有多严重,当有个明确交代。但无论如何,对其处罚都不应停留于退回违规旅游费用、作书面检讨的程度,即便其情节较轻,至少也应有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更何况被曝光后,还欺骗公众,以“私人旅游项目”为自己开脱,这种行为本身就当严惩。因而,我们也期待着龙岗区纪委的进一步处理结果。

  究竟该如何惩治公款旅游,有范例可借鉴:2011年2月,北京大学化学院的两名教师,将3万元左右的实验经费用作自己去西藏等地旅游经费,结果两人因涉嫌贪污罪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本质上并无实际差异,为何对教师就可以涉嫌贪污罪起诉,对官员的公款旅游却网开一面?

  当然,若要从根本上遏制公款旅游,还需从预算公开细化的源头上把好关: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被花掉的,让公众监督“三公经费”的每一笔开销。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2-02/23/content_1620213.htm
没有监督等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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