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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济南规定司机酒驾同饮者将被处罚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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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5: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并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查处的260名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

  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济南市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对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确定为饮酒后驾驶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凡是确认醉酒驾驶的就地约束至酒醒,并立即办理刑拘手续,不得取保候审。根据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交警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同时提供给保监会。

  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碰 撞

  支持者——

  劝酒体现社会责任

  这里所说的同饮“追责”,并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批评教育,起到警示作用。

  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卢建昌

  现在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同桌饮酒者,如果明知有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却不加以劝阻或制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往大了说就是社会责任。尤其是那些醉驾的,本身意识就不怎么清楚了,当然需要同桌饮酒的人负起责任。

  济南市洪家楼街道居民刘明

  反对者——

  “连坐”应有法有据

  从道义上讲,确实应当劝阻开车的同桌者不要饮酒,或者饮酒后不要开车,但这不该是法定的义务。驾车者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别人劝阻了,他不听怎么办?

  网友“泉城百姓”

  同桌饮酒者对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在国内外都有类似的案例。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何来判定和追究同桌饮酒者的责任,关键是要于法有据,让当事者心服口服。

  山东省委讲师团基础理论教研室 亓胜林

link
http://news.sina.com.cn/c/2012-02-15/074023935314.shtml

支持, 在日本,几年前已经颁布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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