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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提离婚北京多半女性占主动 半数因为丈夫有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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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7: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前说啥也不离 如今面对“小三儿”挑衅和丈夫拳脚相加 提离婚多半女性占主动

  “原来是说啥也不离婚,现在动不动就提离婚。”近年来,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持续走高。本市某法院审理的800起离婚案件中,七成以上是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本报随机抽取城六区2011年1020份离婚案件样本发现,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也占一半多,为53.7%。女性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绝对”主体。

  记者进一步分析发现,五成以上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性,是由于发现“小三儿”或者怀疑丈夫有外遇。而像去年著名的李阳离婚案件一样,由于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女性,态度都非常坚决,难有回转余地。

  不容外遇

  数据分析

  一半以上女性主动提出离婚

  记者统计的1020起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为53.7%,男性为46.3%。女性已经成为离婚诉讼的诉求主体。在这其中,把男方有外遇作为起诉主要原因的案件越来越多,占据总数的60%—70%。

  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性年龄段较为集中,七成集中在30—40岁之间。

  典型案例

  丈夫与人同居女白领得百万赔偿

  1993年,白领巫女士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关先生也承认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同年7月,夫妻俩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仍然与第三者同居。

  巫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抚养女儿,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主张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华清嘉园小区的住房及室内物品和POLO牌小轿车归她所有。同时依据约定,关先生支付其10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先生辩称,两人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分割还有抚养费、家庭既往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远远超出财产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他同意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巫女士的存款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时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18周岁。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法官分析

  不再依赖家庭女性多主动提离婚

  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分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表明家庭功能在女性心目中已经发生彻底变化。

  对于年纪较大和文化水平不高的女性而言,家庭提供的更多的是经济支援和保障功能。她们对家庭的依赖性很强。失去家庭,生活水平就会急剧下降。在此前提下,女性愿意作出妥协,一般不肯离婚。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经济收入和独立意识增强,女性对家庭功能的定位出现明显变化。家庭作为经济保障的功能越来越弱。

  在此情况下,一旦出现老公有外遇,包括第三者的挑衅和威胁,女性在身心和自尊受到伤害时,便会主动要求摆脱婚姻。

  为早摆脱婚姻净身出户送夫房产

  在此类离婚案中,一些女性以丈夫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以惩罚男方不忠。但越来越多的女性面对男性出轨,对家庭财产分配并没有更多要求,只求分到应得份额。

  还有部分“位高权重”的女性,对财产不屑一顾。一位企业女高管,为了尽快与不同意离婚的出轨丈夫分手,断然决定把房产交给丈夫,自己净身出户以换取自由身。

  陈昶屹强调,虽然高达六七成的女性指责老公有外遇,但能充分举证的却很少。很多女性只能向法庭提供单一的短信或电话记录单等证据,难以达到足够的证明力。

  有些女性虽然通过偷拍或者聘请私家侦探偷拍取得证据,但由于合法性问题以及缺少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很难被法庭采信。

  陈昶屹建议,当女性发现丈夫有外遇时,应当及时合法地取证,理智地运用法律武器。

  不堪家暴数据分析

  女性遭受严重家暴离婚态度坚决

  2011年,最受关注的离婚案件莫过于因李阳家暴而引发的离婚诉讼,虽然案件目前尚未落槌,但是李阳与妻子对婚姻走向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李阳认为尚能挽回;而长期遭受他拳脚的妻子却坚决表示,婚姻已经走到尽头。

  本次离婚案件调查中,家庭暴力也进入离婚理由的前十名。虽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仍然反映出家暴已经威胁到婚姻的稳定。陈昶屹法官指出,因为法院对于家庭暴力认定有着严格要求,很多案件因为举证原因无法得到法庭采信。

  典型案例

  有矛盾就动手家暴丈夫赔40万

  2005年,闭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一年后,两人签订《夫妻协议书》,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其中特别约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0万元。”

  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张先生几次还动了手。2007年12月,张先生将闭女士打致轻伤,他因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随后,闭女士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按照《夫妻协议书》的约定赔偿40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闭女士损害赔偿金5万元,准予两人离婚,双方均上诉。一中院审理时认为,两人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张先生对闭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已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给闭女士的身体及精神健康均造成严重损害。法院据此改判,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40万元。

  法官分析

  家庭暴力取证和认定存难点

  法官分析,女性一旦因为家庭暴力提出离婚,态度基本上都非常坚决。而法院一旦认定存在家庭暴力,那么也会一律判决离婚。除非当事人因为偶尔因素大打出手,对方冲动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会酌情说服和调解。但目前存在的一个司法难点就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家庭暴力较难取证和认定。

  据一中院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00起离婚案件中,近三成女性提及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当她们以此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为不能有效举证,只有3.5%的当事人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家庭暴力一直是法治社会的顽疾。除“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外,男女分工不同也是现实形成的原因。

  由于大多数男性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往往也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通常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此外,“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也使受害妇女羞于寻求法律救助。

  法官提醒

  警方验伤是家庭暴力直接证据

  “遭遇家暴时,前来劝阻的家人、邻居和基层组织都可作为间接证据。110的出警记录则是遭遇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法官指出,女性遭受暴力侵害后,要及时到派出所指定的验伤机构或医院验伤,保存资料。同时还要注意保存施暴行为用的刀、针等凶器及带血的衣物、扯掉的头发等相关物证。同时,受害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安全。
http://news.sohu.com/20120212/n334477697.shtml
推荐理由:哎,只能希望法律健全,道德很难管的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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