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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存在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等诸多问题。迄今为止,可以说尚没有普适性的办法可供各国采用。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从来就不缺乏各种思路和建议方案,因而一直以来也是一个被热议的话题。近日,据媒体报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官员在充分肯定已经成为现实政策的央企红利上缴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红利上缴的范围,向政府部门上缴红利的企业,不应再局限于央企,而应把地方国企,乃至其他占用公共资源、公共产权,并因此产生较多收益的企业,全都纳入进来。这一制度设想被称为“公共产权收益上缴制度”。
仅从政策建议的初衷来看,这一设想无疑是好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在法律上属于全民所有,可谓取之于全民,依照法理情理事理,其产生的收益都应当用之于全民。但是,长期以来,这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纯粹的计划经济年代,因为基本上没有经营性收益的存在,自然也不存在收益分配的问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初,由于一时难以走出计划经济生产方式的惯性,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生产力较为低下,普遍性地陷入了亏损困境。脱困成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收益分配问题也还不是主要问题。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成果日渐显现、国有企业开始做大做强、利润额不断创出历史新高,与此相伴随的是不断爆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贪污腐化、奢侈浪费、过度福利等负面新闻。至此,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问题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让全民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为全民所分享,成为各方面考虑的重要问题。
综合看来,现行的央企红利上缴制度是相对更加务实可行的做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最理想的办法。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红利,简单明了、征收成本低。当然,一刀切不尽科学,刺激企业管理层以高福利、高消费等方式做高成本做低利润,甚至上缴比例是否过低,等等,都是这一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在现行红利上缴制度依然存在许多改进空间的前提下,匆忙将收益上缴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共产权,是否科学、明智、现实、可行,是一个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从技术层面来看,这一制度设想首先面临着所谓公共资源、公共产权,如何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界定的问题,而这却是公共产权收益上缴制度的前提和基点。其次,公共产权的清点、登记、造册,每一年公共产权经营性收益的计算、确认,这些都是公共产权收益上缴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完成这些工作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所需要的成本与所能够得到的收益,能否做到收支相抵有盈余,也是一个有待考证的问题。
而从更深的层面加以分析,公共产权收益上缴制度设想的内在问题,比技术性层面所体现出来的更为深刻。那就是,对于公共产权问题,我们的基本思路是继续保值增值并确保其收益颗粒归公,还是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考虑将国有资本约束在必需的范围内?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绝对的答案。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根本要求对国有资本涉猎范围应当有严格的约束。其二,现代政府不宜过多地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与民争利,其主要财源应当是税收,而不是资产经营收入。这就决定了国有资产或者说公共资产应当尽可能缩小规模。但是近几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得国有经济的重要性从表面上看突然提升,这使得国有资本问题又朝另一个方向开始倾斜。但是不管怎样,公共产权收益上缴制度的内在思想基础,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弊大于利。
任何一项重大公共政策变革与出台都需要有强大的社会共识作为支撑,“公共产权收益上缴制度”由于事关分配制度,事关人们的切身利益,尤其需要全社会的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官员提出此制度设想,事实上是一个信号,给了社会各界一个公开讨论、全面分析、科学论证的机会。如何使制度设计实现其本来的目的需要凝聚更多的智慧和共识。
转自:http://theory.people.com.cn/GB/17033053.html
推荐理由:公共产权收益不上缴或者不全额上缴是滋生腐败,产生社会分配不公的根源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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