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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父亲驾车载客车祸中丧生 受伤乘客起诉向儿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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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2: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网 2012-02-03 15:00

  厦门网-厦门晚报(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思法)司机驾车出了事故,当场死亡,车上4名乘客也不同程度受伤。儿子刚料理完丧事,就成了被告,一受伤的乘客索赔11万元损失。日前,思明区法院判赔10万余元,理由是儿子对货车享有支配权和运行利益。

  车祸致一乘客十级伤残

  小肖在湖里区经营一家模具厂,他的父亲在厂里帮忙。小肖买了一辆货车,平时由父亲驾驶,为模具厂运输货物,闲时还在外面跑运输赚点钱。

  2010年10月20日傍晚,阿秋经营的工贸公司雇老肖开车到翔安送货,同车的包括阿秋在内共有4名乘客。

  途中,出了事故,老肖当场死亡,阿秋等4人都受了伤。阿秋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肖负主要责任。随后,阿秋将肇事双方车主都告上法院。对方赔偿阿秋5万余元,小肖则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小肖辩称,虽然自己是货车车主,但是货车符合安全运行标准,司机也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因此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造成车祸的原因是司机违法驾驶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阿秋则认为,小肖购买货车是用于运送货物,与司机老肖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虽然老肖有驾照,但是没有取得货物运输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造成事故小肖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儿子获利应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货车是小肖购买的,平时由老肖驾驶运送货物,闲时也对外运输赢利,运费有时老肖收取,有时由小肖结算。

  法院认为,老肖父子的关系既非雇佣关系,也非车辆借用关系,而是车辆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的特殊形式。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判断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通过车辆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来判断。

  从车辆运行支配权来看,货车主要用于模具厂经营需要,虽然由老肖驾驶,但要优先保障模具厂经营需要,因此小肖对货车享有支配权;从车辆运行利益来看,虽然闲时由老肖对外运输盈利,但是小肖也参与运费结算,可见小肖不仅清楚父亲对外运输盈利,而且还从中受益,因此小肖享有运行利益。

  由此,法院认为小肖享有车辆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他向受伤乘客赔偿10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君  来源:厦门晚报 ]
http://news.xmnn.cn/xmxw/201202/t20120203_2166912.htm
  车主聘用司机,得认真对待驾驶员的驾驶资格问题, 避免出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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