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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安监总局: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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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02: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下发了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

通知提出,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据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称,对于在该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01/30/12188302_0.shtml

这个规定合法合理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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