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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砍伤28名儿童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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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5: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砍伤28名儿童该当何罪?
苏州警方22日证实,本月11日发生的歹徒砍伤儿童案件系一人所为。伤人者杨国柱是由于其弟被判有期徒刑等原因,心怀不满,蓄意报复社会。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杨国柱,男,41岁,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潼阳镇窖庄村人,暂住在苏州市吴中区一处私房。案发之前,杨国柱从沭阳县来到曾经打过工的苏州市吴中区,为了作案,事先在租住地附近一家杂货店买了砍刀、鞭炮和铁钉。
  9月11日上午,杨国柱闯进苏州市吴中区白云街13号外来民工子弟临时托管点,挥刀对儿童狂砍,当场砍伤儿童28名。后被正在巡逻的城管队员和民警制服擒获。受伤儿童因抢救及时,无人死亡。
  受伤的28名儿童目前除5人尚需留医院观察治疗外,其他人均已伤愈出院。有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对受伤儿童作心理疏导,尽力消除这些孩子的心理阴影。

(补充:行为人的哥哥可能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嫌疑,当地政府找不到他哥哥,就是就“拿”走了他父母的口粮,并威胁说他哥哥不按期回来就要推房子。他父母双双自杀。后来行为人到处上访,但无人解决。为了显示自己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行为人……)
本案中,只有6名儿童是轻伤,其他都是轻微伤。
问:此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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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7: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搞的人家家破人亡。
恐怖主义怎么来的,就是这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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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纯净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31 18: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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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21: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一杯纯净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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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间砂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4-2 15: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妨碍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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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间砂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4-2 15: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因为被告人只是为了发泄不满,并不以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所以不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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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9 14: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所谓特定不特定,一看使用工具,如炸药则伤及多少难有定论;二看行为方式,如决水、劫持飞机,针对均非特定之人。案中行为人使用刀具,伤及面有限;且到托管点,此中人员基本确定,伤害针对及此中人,以此可谓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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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15: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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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 20: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人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体,但砍杀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公共的危害性(每次砍杀时必须特定化),因此,不能认为是妨害公共安全。
其实,楼主的用心在于从犯罪原因入手考量行为的可罚性。
对抗公权力的正当性只存在于公权力行使时缺乏形式的正当性(程序瑕疵),而且,对抗是即时的。但本案中原因的事由距离行为人的行为非常遥远,而且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公权力虽然缺乏正当性,但不能否定行为人行为的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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