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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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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20: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害人李某将自行车停放在银行门口,自己进入银行提款。在李某取款的过程中,两名男子盗窃李某的自行车并将该车推走时,被被告人谢某和江某发现,谢某和江某立即叫喊:“你们偷自行车”,该两名偷车男子即丢下自行车逃走。之后,谢、江二人将该辆自行车骑走。
  当李某取款出来时发现其自行车被人偷去,在附近找了一阵找不到,遂放弃寻找念头,打算回家。当李某步行到商场后边时,见两名男子骑着自己的自行车,李某即追赶上去,要对方返还该车,并用手拉住自行车。这时坐在自行车后座的谢某跳下车,谢某以该自行车不是李的为由,猛地用力将李的手从自行车上拉开,致李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E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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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2 11: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是不是很难啊?怎么没有人支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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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1: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急哦,慢慢来。我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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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4: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自行车的价值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的前提下:
本题的解决可采用“排除法”
1、排除D,本案的被告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不是以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健康为目的;
2、排除B,因为抢夺排除使用暴力的情况,与本案不符。
3、A与C较难抉择。被告先是形成了盗窃的事实,后来又掺入了暴力的因素。《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为保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的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对于窝藏赃物的认定。
最后的焦点就集中在是否符合“当场”的条件上。当场是指实施盗窃、欺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
我个人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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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2 15: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zhuzhishan于2005-03-22 14:12发表的:
  在自行车的价值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的前提下:.......
老兄啊,假设自行车的价值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时,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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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5: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不构成犯罪嘛。这不能怪你,很多题目,甚至是司考题的题干都是不严密的。
对于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行政法来调整。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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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4: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想liuhui262是看版面冷清才如此出题吧,所以我随便写了答案。案列分析该从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方面去分析。

liuhui262还是详细分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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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5: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化型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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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6: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选B

今天改一改,选C,盗窃罪。
两个贼编了个关于两个贼和两个好人的故事,或许还准备编个把车交还公安局的结尾。不过这个故事真实性只有上帝能证明啦。
我是失主只能认为车是在商场碰到的两个人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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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不为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29 19: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不构成犯罪。很多比这复杂的案子,公安机关在定性的时候,都很慎重。
这个案子太小了,肯定只能算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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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6: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各有见解,但本人认为是侵占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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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纯净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31 17: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还是转化型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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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7 23: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还是不构成犯罪吧。第一,题干上看不出被告有盗窃故意;第二,被告的人身侵犯行为主观上应该过失,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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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yu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8-8 22: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鄙人认为是抢劫罪  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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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23: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抢夺罪,盗窃罪已经发生了转化,而抢劫罪是以暴力伤人及夺取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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