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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0319]学习<反分裂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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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09: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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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19 09: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现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05-03-14

   2005年3月14日9时23分,随着2896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按下表决器上的赞成键,以反对分裂、促进统一为主旨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以无人反对的表决结果,在万众瞩目中诞生。全国各族人民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心愿,由此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防线;祖国和平统一的光明前景以及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也将藉由这道防线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障。

   与极少数人散布所谓“对台动武法”甚至“战争动员令”的言论恰恰相反,《反分裂国家法》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一道维护和平与稳定的法律防线。首先,这部对台特别立法,是中国人民为了防御、遏阻“台独”分裂势力的不断威胁和挑衅,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妥协的坚定信念,共同构筑而成的强大防线。长期以来,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人民从未有丝毫的犹豫、含糊和退让。而《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凝聚起全民的共识,进一步维护和巩固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一举世公认的事实,从而更有力地维持两岸关系现状以及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与此同时,《反分裂国家法》在推动两岸关系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郑重的承诺,最大程度地尊重了两岸同胞特别是台湾同胞对于和平与稳定的期盼,最大程度地考虑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福祉。这部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两岸直接“三通”,积极推动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充分展现出祖国大陆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的诚意。法律还规定:“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正如胡锦涛主席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讲话所指出的那样: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都热爱和平,真诚希望维护和享受和平,更希望自家骨肉兄弟能够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依照《反分裂国家法》,只要和平统一有一线希望,就要为此进行百倍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道有力维护两岸同胞根本利益的稳固防线。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中国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中国,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13亿人民共同决定。所以,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一意孤行,13亿中国人民坚决不答应。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且,国家将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同时也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对于拥护国家统一的两岸同胞而言,《反分裂国家法》无疑是一道法律防线,一道最大程度保障他们根本利益的法律防线。这部代表着13亿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自然会得到两岸同胞的广泛赞同和支持;而对于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来说,《反分裂国家法》却极具威慑,他们对这部法律的万般恐惧和百般污蔑,自然也就不足为奇。

   但“台独”分裂势力毕竟代表不了广大台湾同胞。两岸关系的未来,终究掌握在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人民手中。在《反分裂国家法》顺利通过之际,真诚希望广大台湾同胞能够理性、冷静、客观地理解我们维护台海和平、改善两岸关系、维护两岸同胞利益的真诚意愿,不受“台独”分裂势力的欺骗和蛊惑,与大陆同胞一起,共同推动台海局势朝着和平与稳定的方向前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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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19 09: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分裂国家法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作者:徐学江  发布时间:2005-03-15

   受海内外广泛而高度关注的《反分裂国家法》,经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于3月14日正式通过和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壮举,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虽然只有短短的1000字,但却是国家最重要的大法之一。

  它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鲜明地昭示这部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体现了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它既充分展现大陆争取两岸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也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不可动摇的决心。它将凝聚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成为反对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利器。


  在此之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反分裂法。在中国近代史上,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两种:一是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中国政府割让大片领土;二是帝国主义支持分裂势力、扶植傀儡建立“独立国家”,把中国领土从祖国分离出去。由于各种原因,中国自晚清以来一直没有能够制定一部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专门法律,这是历史的遗憾和教训。


  当前对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大的现实威胁是“台独”势力猖狂的分裂冒险活动。李登辉的“中华民国在台湾”和“两国论”葬送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两岸关系发展的良好势头。陈水扁和民进党2000年上台后变本加厉地推行“台独”路线,公然否认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抛出“一边一国”论,提出“公投制宪”,大搞“台湾正名”、“去中国化”,实行“渐进式”台独,叫嚷要通过修改宪法,实现“法理台独”,并提出“公投制宪”时间表——实则“台独”时间表,步步升级,把两岸关系推向战争的危险边缘。


  正是为了遏制这股危险的分裂逆流,避免国家和平统一的前景遭葬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时度势,毅然制定和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时的。用法律这个强大的武器来捍卫国家和民族最高和核心利益,这是确保国家统一的一项重大的、根本性的举措。


  《反分裂国家法》虽然专门针对台湾问题而制定,关于和平统一的许多方针政策针对台湾这个特殊历史条件下造成的特殊问题而提出,但这不等于说,它的意义仅仅限于台湾问题。事实上,这部大法关于反对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以及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干涉等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适用于一切反分裂斗争;任何时候,任何地区,任何人,任何集团和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企图把中国的领土分裂出去,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这部大法具有普遍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历史告诉我们,反分裂,与反外国干涉是紧密相连的。中外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现代史一再证明,凡内部闹独立、闹分裂,都一定有外国势力勾结和支持。没有外国势力的支持,分裂是闹不起来的,即使闹起来,也是难以成功的。《反分裂国家法》明确指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这从根本上表明中国反对外国势力企图干涉海峡两岸事务的严正立场。


  反分裂,必须有强大的国力做后盾。 《反分裂国家法》为我们提供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个武器威力的大小, 取决于国力的强弱。如果国力不强,内部不团结稳定,仍然会给分裂主义分子和外部敌人提供可乘之机,法律的武器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发展放在首位,决不能放松努力,要不断增强国力,包括经济、科技和国防的实力。必须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反分裂国家法》将进一步增强全国各族人民反对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感。 任何人、任何政党和政治势力,决不能走上闹独立、闹分裂的犯罪道路。谁胆敢这样做,他就是全体中华民族的共同敌人,必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声讨和痛击。当国家面临分裂危险的时候,义无反顾地投入反分裂的斗争是每个国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反分裂国家法》既给政府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又加重了政府的政治责任。 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核心利益,捍卫这种利益,是国家当政者的第一位责任。有了这部大法,政府可以高举法律的大旗,动员全国人民,动用全国一切资源和手段,彻底粉碎一切分裂图谋。当然这部法律也不允许政府向分裂主义者和支持他们的外部势力作出任何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妥协。中国近代史上那些悲剧决不能重演。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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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10: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所知,2896票中还是有3票未按键,2票弃权!!!!!!!!!国家的悲剧!!!!这几个人民代表代表的谁????????
坚决打击倾向台独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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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4: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说是反分裂国家法,还不如说是反分裂国家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涉及,太笼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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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25 22: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就我所知,2896票中还是有3票未按键,2票弃权!!!!!!!!!国家的悲剧!!!!这几个人民代表代表的谁????????
坚决打击倾向台独分子!

弃权就意味着支持台独吗?如果没有弃权票,那还算是有民主吗?你懂不懂民主的内涵啊?白痴,不懂就不要乱说.台湾人就害怕大陆的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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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6 10: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yy 兄分析的我感觉很有道理!我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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