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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陕西“豆浆血案”主犯一审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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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5: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豆浆血案”主犯一审判死刑
另一名被告人被判12年,曾“邀请”另一名女孩参与谋害被拒绝

摘要:据《华商报》报道 发生于2011年7月、震惊全国的陕西洛南“豆浆血案”,前日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因犯故意杀人罪,21岁的被告人杨保国被判死刑,另一名被告人李花平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南都讯 据《华商报》报道 发生于2011年7月、震惊全国的陕西洛南“豆浆血案”,前日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因犯故意杀人罪,21岁的被告人杨保国被判死刑,另一名被告人李花平被判有期徒刑12年。此外,据判决书披露,两名被告人在谋害7岁男童前,曾“邀请”另一名女孩参与被拒绝。

  曾开座谈会征求量刑意见

  今年1月10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案发时不足15岁,系未成年人,因此专门召集座谈会征求量刑意见。1月1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并于前日上午派员向两名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被告人杨保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花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保国、李花平因被害的7岁男童在玩耍时将豆浆、瓜子皮弄到其身上,为泄私愤,采取扼颈、用石块击打等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男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在一审中,被告人杨保国的辩护人曾提出,杨保国认罪态度好,其实施犯罪系受到李花平唆使,属激情杀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李花平首起犯意,怂恿被告人杨保国实施犯罪,但杨保国行为积极、主动,持石块致死被害人亦是其一人行为,且不符合激情杀人特征,虽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不宜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李花平在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唆使、帮助被告人杨保国实施犯罪,但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案发后,其监护人亦能对被害人亲属做部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

  被害男童家属获赔1.7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长达12页、7000余字的判决书中,还披露了大量公检机关侦查该案中的细节。2011年7月9日下午1时许,被害男童在玩耍时将袋装豆浆溅到杨保国、李花平等人身上,杨保国曾拿出一把小刀子,“吓唬小孩,说要把他弄死”。二人曾“邀请”另一名一同玩耍的“胖女孩”,“咱三个把这个娃弄走,我们都商量好了,弄到半坡上的小树林弄死”。“胖女孩”并未同意,而是离开现场,随后将这些情景告诉了被害男孩的父亲。

  但此时已晚,被害男孩已被杨保国、李花平哄骗、拉扯到馒头山的一片树林中杀害。家属到处寻找,直到当日下午近6时才发现男孩尸体。

  在一审庭审中,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要求追究两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外,还提出赔偿经济损失近7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7万余元。目前,两被告人并未提出上诉,而被害男童家属昨日向记者表示,对这份判决书的刑事部分“满意”,认为判决比较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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