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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魏文彪:法院驱逐律师是法治社会不谐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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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护律师固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但他们是为维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开展辩护工作的,并不负有“帮助”审判长“顺利”审理案件的职责,否则违背了自身角色与职责定位,也不利于相关审判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审理

1月10日,贵州原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庭审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继续进行。律师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拒。法庭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并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法院曾约谈律师,要求他们配合法院,不要为难审判长,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完毕。

据报道,在庭审现场,黎庆洪案辩护律师李金星向法官表示:其当事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复议申请没有回复,继续开庭违法;当天开庭晚1小时,法庭应做说明;在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频繁走上审判席和合议庭沟通,明显不当,显失公正。审判长随后对李金星进行口头训诫,但李金星坚持要求解释,审判长为此命令法警把李金星驱逐出法庭。随后,另两名律师也被相继逐出法庭。其实,辩护律师完全有权就程序违规等问题提出质疑乃至抗议,这样的质疑与抗议也有利于保障审判公正进行。作为审判长,可以制止各种故意违反法庭审判秩序的行为,但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却当予以满足,而不应随意动用权力将相关律师逐出法庭。

媒体还报道,1月9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约谈周泽、迟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辩护律师,要求律师不要为难审判长,希望在10日的庭审中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并“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下去。辩护律师固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但他们是站在被告人角度、为维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开展辩护工作的,并不负有“帮助”审判长“顺利”审理案件的职责,否则既违背了自身角色与职责定位,也不利于通过依法辩护对司法机关权力与行为形成制约,不利于相关审判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审理,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相关法院要求辩护律师“帮助”审判长“顺利”审理案件,显然有违法治精神。

当前,媒体报端不时见诸审判长驱逐辩护律师、乃至侦查机关打击报复律师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些公权机关工作人员,依然将律师为被告辩护视作为案件办理制造“障碍”、在给自己找麻烦,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对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意义。这也折射出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律师的保障依然不够健全与有力。所以,要避免像黎庆洪案这样因为质疑法院程序违规就被逐出法庭,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认识水平,另一方面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途径,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对于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保障力度,如此才会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12/11924677_0.shtml
岂止是不和谐,简直就是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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