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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卫生部出台禁令 卫生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兼职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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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07: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兼任辖区和业务范围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

  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记者 吕诺) 不得违规干预药械采购招投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辖区个人从事医药营利性活动……卫生部日前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规定提出,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规定提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兼任辖区和业务范围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均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规定提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据了解,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http://news.sohu.com/20120104/n331075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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