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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律师举报问题食品未获奖励 工商称惹不起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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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09: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2月13日04:56新京报[微博]吴伟

邯郸律师殷清利所举报的10起问题食品。

今年8月8日的邯郸晚报,头版文章称,举报问题食品最高奖10万,详情见2版。2版的“十条规定”显示举报者最低可获奖励10万。

食品举报者:求求你,奖励我

邯郸举报问题食品可奖10万,市民殷清利用拍照、请工商现场查处等手段,举报问题10起,至今无果

接连4个月,殷清利在为举报问题食品而奔波,但无一起得到工商处理结果。11月14日,殷清利以超期不结案为由,将工商部门诉至法院。

今年8月,邯郸推出有奖举报政策,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可获奖10万。律师殷清利想知道,政府是否能按文件办事,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使用拍照、录像等各种取证手段,并请工商现场查处,但均无果。

期间,他的私人电话被泄露给商家,他要举报问题食品的消息被走漏给商家。工商部门甚至向他坦言,小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

在殷清利为无法获奖讨说法时,邯郸推出的有奖举报政策,也被发现前后矛盾。

11月14日,殷清利走进邯郸丛台区法院,递上诉状,状告邯郸市工商局、丛台区工商局涉嫌违法。

他是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最近4个月,一直在举报食品质量问题,已累计10起。

至今,无一起获得工商局处理结果。其中3起超过处理期限。

殷清利不讳言,他不厌其烦举报,是因政府颁布了奖励政策,他想看看是否真能按文件办事。

今年8月5日,邯郸市政府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其中的“十条规定”允诺,只要工商查实,举报者能获得10万元奖励。

当殷清利投身举报后,才发现,查处很艰难,奖励很遥远。

谁泄露举报者电话?

殷清利向工商举报超市贩卖臭鸡蛋,遂接到商家每天数十次电话轰炸,央其“撤诉”

殷清利的首次举报在8月10日。

那天,他在阳光超市龙湖店买了一瓶香油,未开封,即发现瓶内有杂物,类似某种叶片。他记得政府公布的奖励办法规定,发现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可举报。

殷清利遂向工商部门举报。

9月的某一天,殷清利没有等到工商处理意见,却接到一个陌生来电。

来电者称,他是卖香油的。他央求殷,撤销在工商局的举报投诉。他替“叶状物”辩护,称,“这才是真正的小磨香油,手工作坊的,不是机械压榨的。”

殷清利说,那卖香油的除了打电话,还发短信求情,甚至托关系,找到殷的律师事务所,托事务所领导带话:“私下解决就行了,要不送你几箱香油吧?”

殷清利感到纳闷,卖香油的怎么找到他的电话。举报时,他只把电话留给市工商局龙湖分局。

而市政府“十条规定”第六条写得清楚:“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殷清利在此后的举报中,电话又遭泄露。

8月16日,殷清利在天客隆超市买了一箱柴鸡蛋,回家后磕出臭蛋,发现其已过保质期。他于当日投诉至邯郸市工商局12315,后被转至邯山区工商局罗城头分局。

5天后,殷清利意外接到鸡蛋供应商的电话。

“梁局长让我找你,你能把投诉撤了吗?你不撤我们就干不下去了。孩子要上大学,这学费也受影响”,殷清利回忆说,那名鸡蛋供应商还在电话里哭了起来。

殷清利说,后来有市中院的法官打电话来,称其小舅子也在那家超市,“表示会为我们积极协调”。

让殷清利不胜其烦的是,曾连续10来天,那名鸡蛋供应商每天给他打十数次电话,或者发短信。

后来,殷清利不敢再催工商局出处理意见,“一催,商家就使劲给我打电话。”

谁走漏查处消息?

殷清利在超市发现过期食品,邀工商现场查处,到货架前,店员已把整排商品清空

8月12日,殷清利举报第二宗食品问题。

他在阳光超市买面包,发现是过期的。他向市工商局热线12315投诉,此后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通知殷清利,带上实物、小票、发票去局里。

殷清利去分局,向李祥局长述说原由。殷清利说,当时丛台区工商局的徐波副局长和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的郭副局长也在场。

阳光超市一位女负责人被请来参与协调。

她看了看面包及小票、发票说,这也存在掉包的可能,因为这种面包其他超市也有销售。

殷清利说,超市可调取监控录像。该负责人没有说话。

殷清利回忆,当时郭副局长跟他说,他们曾去超市调查,没有发现其他过期面包,“郭副局长还说,让我以后发现情况,直接通知工商部门,让工作人员现场查处,逮个现形就好了,这样商家就不能否认。”

9月25日,殷清利在阳光超市的三龙店,发现过期食品。这次他想起“应该让工商来现场查处。”

邯郸县工商局滏河分局的曹建军局长,接到殷清利举报电话。

殷清利回忆说,当时曹建军在电话里反复追问“是什么商品过期了”,他没有说,曹建军让他在该店等候。

半小时后,曹建军带人和殷清利会合。他们向超市走去。在入口处,店长带着超市工作人员已站成一排等候。店长打了个招呼:“局长你来啦。”

殷清利当时有些奇怪,但没多想。

将要进店时,殷清利被要求存包。

殷清利心想,“我是来查处问题食品的,还要存包?”当时,殷清利的包里已经有一件他购买的问题食品。

殷清利没多说,存了包。

走向货架需几分钟的时间。等他们来到货架前,发现整排货架空了。而在不久前,货架上还都装满东西,其中有7包问题食品,就在其中。

殷清利看见,有超市工作人员手忙脚乱地往货架底下塞东西。他弯腰掏出一件,不是那件问题食品。

11月29日,记者陪同殷清利,来到邯郸县工商局滏河分局。

殷清利向工商要说法。

“这个事情没抓住证据呀”,曹建军对着殷清利摊了摊手,“最后那7包东西也没找着,你怀疑他捣鬼,我也怀疑他捣鬼。”

曹建军说,“那天我们就该直接去找他,不应该通知他。”

殷清利反问:“谁通知他的?”

曹建军一愣:“当时不应该存包的,存了包他们就知道是什么了。”

半晌,曹建军说:“要不我给你们协调解决算了,让他给你退,赔偿点儿得了。”
商家不承认,工商很无奈

殷清利举报凤爪生产日期涉嫌造假;工商带走问题凤爪,称商家否认售卖,他们无法查处

在殷清利的10次举报中,后7次,他采用拍照,或全程录像,但依然无法获得工商的处理结果。其中有4起举报,殷清利请工商部门现场查处,也无结果。

9月23日,殷清利在沃尔玛的环城西路店,发现过期面包,拍照留证后,让丛台区工商局赵都分局来查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商品过期事实。

10天后,殷清利去工商局讨要处理结果。

赵都分局答复,商家查找了进销货记录,未发现该面包的情况,工商局不能进行查处,并给殷清利出示了商家的进货记录。

记者向赵都分局局长于斌求证。

于斌说,该举报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货架上就一包那种过期面包,商家不承认是他们卖的。而且,那个货架正好是个死角,商场监控录像拍不到,无法证明是不是殷故意把过期面包放在货架上,再让工商部门去查。

10月26日,是殷清利的第10次举报。

他在新赵都光明桥购物广场,发现有两盒凤爪的标签异样。在其生产日期标签下,还有一层标签。殷清利认为,这可能存在生产日期造假。他购买了其中一盒,并全程录像,随后向工商局举报。

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的李祥局长带人去现场。

店长盯着那两层标签说:“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是谁粘上去的?以前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情况,这事绝对不是我们干的。”

此后,李祥局长将那盒凤爪带走。

殷清利一直没等到处理意见。

11月29日上午,记者和殷清利一起来到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

李祥对殷清利说,“违法事实得让人家承认,他们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

蚂蚁搬不动大象

工商部门向殷清利坦言,大超市属市局管,他们有难处;殷清利遂起诉工商“超期不结案”

在殷清利的10起举报中,有5起涉及当地沃尔玛、阳光超市、美食林等邯郸市大型企业。

11月29日,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即以前的工商所),记者和殷清利在李祥局长的办公室里,殷清利问,该怎样处理阳光超市的不合格食品举报。

李祥拉长语气说:“我这里是个小所。头疼的不仅你这件事。那阳光超市是大超市,是属于市局管。说白了,他们也不把我们当回事。”

“你得知道我们在中间的难处,没法具体说。咱们得互相理解。我们也想把这个事情弄好。”

殷再问:“你对这个事情什么处理意见?”

这时坐在一旁的郭副局长插话:“刚才李局长说得多清楚,咱们是‘蚂蚁搬大象’,还不理解这层意思吗?”

殷清利回想起,他曾举报过阳光超市的另两家门店,工商部门也都是安排商家与他协调。

在殷清利的举报中,有3起已超过处理期限。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规定,最长处理期限为90天。

11月14日,殷清利去邯郸丛台区法院,起诉工商部门“超期不结案”。

法院行政庭一负责人回复他,目前已近年底,立案需要等到2012年。

■ 调查

“拍脑门”新政:奖励数额前后不一

邯郸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举报问题食品最高奖10万;细则“十条规定”显示,最低奖金为10万

邯郸市食药监局办公室的安主任说,当时市政府的姬秘书长召集了一个会议,传达市长意见,说,之前制定的《暂行办法》奖励太低,鼓励不了积极性。

邯郸市政府法制办一工作人员说,“这涉及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问题。若文件前后有抵触,按照后出的文件执行,即便“十条规定”不是红头文件,也是有效力的,工商部门必须按此执行。”

就在殷清利为举报问题奔波时,他又拿出8月8日《邯郸晚报》,再次阅读相关文章,忽然发现一件匪夷所思的事儿:邯郸奖励政策前后矛盾。

《邯郸晚报》头版文章是《举报食药违法最高奖十万》,文中称,依据《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举报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可获最低500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文章末尾注明:“内容详见今日2版”。

2版的文章名为《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十条规定》(简称“十条规定”),其中规定,举报问题查证属实,可获奖10万;举报重大案件并查证属实,可获奖10万元以上。

殷清利越看越糊涂。

究竟是最低奖10万,还是最高奖10万,殷清利不得其解。

赵春辉是头版文章的通讯员,亦是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副主任。此前他已看出“十条规定”和《暂行办法》有冲突。

他曾询问市政府相关部门,得到回复是,“你们只要配合好新闻宣传工作就行。”

两份文件,奖励不一

赵春辉介绍,《暂行办法》是7月31日发布实施。“十条规定”是政府后来加上去的,原本想对《暂行办法》做一个解释。

邯郸市食药监局办公室的安主任介绍得更为详细。

他说,当时市政府的姬秘书长召集了一个会议,传达市长意见,说,之前制定的《暂行办法》政策太细,群众不好理解;奖励太低,鼓励不了积极性。此后制定“十条规定”。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处范立平也记得此事。

他说,当时几个市领导都在抓这个工作,后来由政府办公厅的综合八处连夜加班,拟了一个“十条规定”。

于是,“十条规定”和“暂行办法”有了很大不同。

“暂行办法”的奖励是按查处货值进行分级。

查处货值在10万元以下,按货值10%、8%、6%、2%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查处货值在10万元以上,按货值5%、4%、3%、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而“十条规定”则没有那些繁琐的奖励办法。

“十条规定”只列举可举报的13种情形,并规定只要查实,便给奖励10万元;对举报重大案件并查证属实的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11月30日,邯郸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拿着8月8日的《邯郸晚报》,仔细地比较后感叹说:“这涉及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问题。”

他说:若文件前后有抵触,按照后出的文件执行,即便“十条规定”不是红头文件,也是有效力的,工商部门必须按此执行,最低奖励就是10万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评价“十条规定”说:“这是领导‘拍脑门’的主意,自己给自己制造麻烦。”

省市两级,各推有奖举报

11月29日,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处的范立平,介绍了政策出台的背景。

他说,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强化整顿食品安全,河北省各级政府专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年度工作重点。

河北省政府于10月25日,公布《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省里的有奖举报规定,“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河北省政府还公布了举报热线,并安排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举报事宜。

12月11日,记者致电该办公室。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说,已接到举报百十起,确认属实的有四五起,奖励还在走相应程序,目前无人获奖。

重赏之下,举报平淡

在邯郸,重奖10万的宣传铺天盖地。

记者致电邯郸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说,举报没有出现想象中的急剧增长,表现很平淡。

在这名工作人员的印象中,冲着领奖来的,登记的总共就3人。

河南安阳的于振国是其中一位举报者。

于振国在电话里安慰殷清利:“不会有奖金的。地方财政会让工商局出钱,工商局让超市拿,超市肯定只接受依法处罚的罚金。所以,这个事很难操作。”

政府的“十条规定”显示,奖励资金由区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向区县财政申请。

12月12日,殷清利询问邯郸某县财政局的办公室人员,得到答复,“今年县食药监局没有这项预算申请,明年预算在制定中,目前还不知道。”

于振国对殷清利说,他举报食品问题,既不要工商处理结果,也不要政府的奖金,被他投诉的超市会支付他“检验费”。“一个检验点每次下来千八百块钱。一个城市找10个检验点,10个城市就是10来万。”

记者向于振国求证检测费一事。于振国说,超市给过红包,但他没收过。

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的郭副局长开导殷清利。

他说:“安阳的那个姓于的举报者啊,把这个事情看得特别透。他说,我不多为难你们工商局,也不为难超市。人家在法律条文和人情世故上衔接得比较透彻。你这个人呢,比较直。”

□本报记者 吴伟 邯郸报道

http://news.qq.com/a/20111213/000162_2.htm

举报遭遇潜规则,官商勾结祸害百姓,这种现象不止邯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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