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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礼施行的哲理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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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00: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礼施行的哲理轨迹
【摘要】与古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礼”不是处于一个静止的状态,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妻妻”这样理想状况的背后,礼在矛盾冲突中得以施行,有时甚至出现“非礼”的“合礼”现象。礼的矛盾运行,遵循一定的原则。尝试在礼的“大小、先后、内外、时位、轻重”等几个方面,对礼运行的内在轨迹进行探讨。

【关键词】礼;施行;轨迹;评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人从出生的时候开始,就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能够有意识地规范个人及集体的行为。先秦时期,礼就已经具备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了(本文主要论述先秦礼,兼及后人解经之作)。“礼者,所以经天地、理人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义,凡所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未有外于此者”[1](P10) ,礼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礼记》中有两个比较相似的礼的表述:《仲尼燕居》篇有“子曰:‘礼也者,理也’”[2](P1272) ,《乐记》篇认为“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2](P1009) 。由此可知“理”是“指事物内部固有的逻辑规定性”[3](P279) ,礼是人类社会之“理”,是永恒不变的“理”在人类社会的存在形态。
礼的施行,受特定条件的制约。“任何一种具体的礼学理论或礼学行为,都必然决定于特定的‘礼场’”[3](P327) ,正如《曲礼下》所谓“在官言官,在府言府,在库言库,在朝言朝”[2](P158) 。随着礼场的不停的变化,人的行为规则总是处在永恒的转换状态之中, 因此,礼的施行过程,并不总是《礼运》中所提及的“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这样的理想静止状态[2](P606-607) ,因为社会生活总是充满着各式各样的矛盾斗争,对其中的人事,礼做出“知礼”或“非礼”的评价,甚至《曲礼上》中有“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的痛骂[2](P10) 。有些无法顺应礼场运动的个人,面对礼的价值判断,酿出了悲剧:自杀而死的太子申生;兄弟争死的卫太子伋与其弟寿;触槐而死的鉏麑、自缢而死的令尹子南。其实,礼因人之情,也就是《礼器》篇中所说的“合于人心”[2](P625) ,何至于致人于死地!在礼的施行产生冲突时,自有其内在的运行轨迹,若能真正理解“非礼”之礼和“礼”之非礼,便可谓知礼了。
一、小大之辨
礼的实施总会有一个固定的范围,《曲礼上》有这样一句,“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2](P44) ,充分说明礼行为都只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当在两个不同范围的礼发生冲突时,小范围内的违礼,不为“非礼”。范围大小大致如下:个人、夫妇、家庭、家族、乡里、君子、君主、天神(包括社稷、江河及日月等的关系)、民众。小范围服从大范围,没有例外,纵使贵为人主,亦应循礼顺天,《诗•大雅•云汉序》认为《云汉》一诗,“仍叔美宣王也。宣王承厉王之烈,内有拨乱之志,遇灾而惧,侧身修行,欲销去之。天下喜于王化复行,百姓见忧,故作是诗也。” [4](P952)而依当时人们的观念,天行有常,它会代表人们的意志行事,《泰誓上》中的“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5](P406) ,便是反映这种思想。
同样道理,家礼也不如国礼大,《韩诗外传》便记载了这样的例子:
楚白公之难,有庄之善者,辞其母将死君。其母曰:“弃母而死君可乎?”曰:“吾闻事君者,内其禄而外其身。今之所以养母者,君之禄也,请往死之。”比至朝,三废车中。其仆曰:“子惧,何不反也?”曰:“惧,吾私也;死君,吾公也。吾闻君子不以私害公。”遂往死之。”[6](P73)
庄之善的弃母行为,从一个层面上看是违背了家礼,但从更宽广的范围考虑,死君之节确实比家礼大,因此庄之善被君子誉为“知礼”。
在《左传•昭公三年》所载的“五月,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子服椒为介。及郊,遇懿伯之忌,敬子不入。惠伯曰:‘公事有公利,无私忌。先入’。乃先受馆。敬子从之”这段历史中[7](P1240-1241) ,惠伯遇见了一个两难的矛盾,就是“忌日不用”与“郊劳授馆”,杨伯峻先生解释说:“古人于父母逝世纪念日,不作他事,不举音乐,谓之不用。此时两人已至滕鲁两国相接之郊,又逢副使(介)父亲之忌,正使(敬子,即叔弓)因之不入滕境,入滕境,则子服椒必受滕之郊劳、授馆等礼仪,故为之𥠻缓一日”[7](P1241),如果为了忌日家礼而不前,必然延误公事。惠伯以国家公事为重,而没有遵循懿伯忌日应行的礼,不应视为“非礼”。
《国语•晋语》记载了这样一段对话:“荀息:‘君立臣从,何贰之有?’丕郑:‘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惑则误民,民误失德,是弃民也。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用丰民,若之何其民之与处而弃之也’”[8](P256) ,从中可以看到生民的“义”,其位置在君之上。《鲁语上》“里革断罟匡君”章记载,里革断宣公之罟而弃之,对鲁宣公讲明道理后,反而受到“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的赞扬[8](P170) ,里革断罟的不敬君行为,由于在更大范围内爱民,所以不应受“非礼”的责难。
二、先后之辨
礼总是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相互存在的,当礼的行为发生冲突时,先失礼的一方为非礼,后失礼的行为不应视为非礼。先看君臣关系,依常礼,作为臣子,忠君本为天职。然而在《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中,蔡墨却发出“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这样大胆的议论[7](P1519-1520) 。君不君时,臣不臣矣!当君主先犯下不可宽恕的错误时,臣下不守君臣之礼便不算“非礼”。孙盛认为“夫古之立君,所以司牧群黎,故必仰协乾坤,覆焘万物,若乃淫虐是纵,酷被群生,则天殛之,剿绝其祚,夺其南面之尊,加其独夫之戮。是故汤、武抗钺,不犯不顺之讥;汉高奋剑,而无失节之议” [9](P1180) ,汤、武逆君为顺天,是因为桀、纣无道在先。《曲礼下》有“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的论定[2](P147) ,因为有了君主不纳忠谏在先,臣下不死君而弃君走就不算非礼了,或许谏王至死的比干可以用其它途径来免于挖心之灾?在《左传享公•二十五年》中,晏子说:“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 [7](P1098),因此君为私欲而死,伏尸而哭的臣子已是过分的“忠”了。
在其它范围内的礼也是这样,如家庭内部的关系,《大戴礼记•本命》规定“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表,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10](P1305),正是指出:妇人虽有“从夫”之礼,然而夫不夫时,妇不从夫,不为非礼。《韩诗外传》有这样一则故事:
鲁公甫文伯死,其母不哭也。季孙闻之,曰:“公甫文伯之母,贞女也,子死不哭,必有方矣。”使人问焉,对曰:“昔是子也,吾使之事仲尼,仲尼去鲁,送之不出鲁郊,赠之不与家珍。病,不见士之视者;死,不见士之流泪者。死之日,宫女缞绖而从者十人。此不足于士,而有余于妇人也。吾是以不哭也”。[6](P61)
虽然《仪礼》记载“卒哭、朝夕哭”等仪式,父母为子服丧也有明文记载,但公甫文伯没有做到儿子应该做的,子不子时,母不母矣,公甫文伯之母的不哭表现,不为非礼。《孝经•谏诤章》记录了一段:
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11](P72)
这段父子君臣关系的对话,对礼的先后关系做了详尽的说明,居下位的臣子对君父的不义行为进行抗争,不仅不是非礼,而且还是忠孝的表现。
三、内外之辨
《曲礼上》说:“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2](P10) ,仅有外在的仪式,是不成为礼的。礼分外在的“仪”和内在的“义”,《礼器》认为“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2](P625) ,也是将礼分作两个层面的,这个问题在《左传•昭公五年》说得更加详尽:
(鲁)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 [7](P1266)
由以上一段我们可以明白看出两者的区别,无“义”之“仪”不为有礼,正如《郊特牲》中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2](P706) 。《孟子》中也论及对礼的仪式和意义的矛盾处理:
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 [12](P618)
在舜的身上,婚姻的“必告父母”的形式和“人之大伦”这个内在意义产生了冲突,“从礼的形式来说,娶妻必告,但在某种形式下,告则不可能娶,所以,常情下的必告则成为非常情况下的不必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弥补‘无后’的缺憾”[13]。“仪”和“义”不能兼顾时,内在的义优先考虑,外在仪式的不合常规,不视为非礼。白茅祭天,失“仪”而得“义”,不为非礼,甚至“行之在心”的“无体之礼”也不为非礼[2](P1276) 。《文王世子》里提到周公失仪,“成王幼,不能莅阼。周公相,践阼而治”[2](P553) ,虽然周公践阼在形式上有不当,然而践阼为万姓,还政是忠君, 后续的还政行动,表明了他的清白内心,制礼的周公以他自身的行动,为后世明辨礼之内外立了准的。
四、时位之辨
礼的忠信之本是永恒的。但外在的形或会随着时间和地点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考虑时位因素的变礼,不应视作非礼。孙希旦在解释《曲礼上》的“礼从宜,使从俗”这句时认为:“礼之为体固有一定,然事变不一,礼俗不同,故或权乎一时之宜,或随乎他国之俗,又有贵乎变而通之者也”[2](P6),对时位做了精辟的论述。
时位包含多方面的因素。如《礼器》提及的“故必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礼之大伦,以地广狭;礼之薄厚,与年之上下”[2](P627),论及国力、土地和年成;《曲礼下》中的“岁凶,年谷不登,君膳不祭肺,马不食谷,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粱,士饮酒不乐”[2](P123),和《周礼•地官•大司徒》中的“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七曰眚礼”等[14](P741),进一步论述欠收年的礼仪。
施礼要考虑地理环境的制约,《礼器》规定“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同篇指出“居山以鱼鳖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被君子认为不知礼[2](P625),是因为不知地之宜。
施礼要注意场合,《曲礼下》规定“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2](P114) ,“公事不私议”[2](P116) ,才可免遭非议。在《曲礼上》中有“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的规定[2](P43),说明男女大防本是相当严谨的,然而,朱熹指出“若男女授受不亲,而祭与丧则相授受”[15](P453),表明场合对礼的影响,《孟子》所谓“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12](P521) ,更进一步说明特殊的场合可以采取权宜之计。
《曲礼上》所说的“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2](P48) ,是要求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年龄来施礼,同一篇中说的“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2](P76),则说明每个人还都要根据自身的身体健康情况来遵循礼。《孟子•梁惠王下》有这样一则故事:
公曰:“将见孟子。”曰:“何哉,君所为轻身以先于匹夫者?以为贤乎?礼义由贤者出;而孟子之后丧逾前丧。君无见焉!”公曰:“诺。”乐正子入见,曰:“君奚为不见孟轲也?”曰:“或告寡人曰,‘孟子之后丧逾前丧’,是以不往见也。”曰:“何哉,君所谓逾者?前以士,后以大夫;前以三鼎,而后以五鼎与?”曰:“否,谓棺椁衣衾之美也。”曰:“非所谓逾也,贫富不同也”。[12](P168-170)
从乐正子对孟子的理解中,可知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也都在考虑之列。《左传•庄公十八年》所提及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7](P207),谈的也就是依据社会地位不同来决定礼的等差。
《曲礼下》中说,“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2](P111) ,说明乡土的风俗,也需加以考虑;时空总在不断变化中,事物的存在只是其中一个运动的过程,在特殊场合里,决定采用礼的相应形式时,能体现一个人对礼的理解。叔孙通所说的“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16](P2722),对礼的时位作了很精妙的注解。
五、轻重之辨
关于礼的施行,《礼器》认为,“礼有大有小,有显有微。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掩,微者不可大也”[2](P651),施行时需要考虑的情况错综复杂,“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2](P625),在决定礼的仪式是否采用及如何采用以前,对错综复杂的一切进行通盘考虑,不失其义而陈其数,以达礼之“宜”,这就是孔子所谓的“从心所欲,不逾矩” 境界[17](P43) 。礼,由人之情而生,到施用后顺人之情。在这一既济未济的过程中,仅仅做到《大学》所谓“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18](P872) ,是不够的。诚生之日,伪也俱生,宋代的张根对此有精辟论述:“君子自谓为君子而谓小人为小人,小人亦自谓为君子而谓君子为小人。”[19](P478)礼之“道”,充溢着这一阴一阳。要达到的境界是权衡轻重、通微知几,行于当行、止于当止。真正有利于苍生百姓的时候,周公不避嫌而践位,不计较天下毁谤。没有施礼的适当时机,庄子避世自清,甘愿寻觅泥中之乐。得忠信之人,礼岂不可往教;识诈伪之心,仪敢授于来学?大小多少、高下文素皆可成礼,然而“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2](P651) ,礼的轻重之辨,惟有通盘考虑后,才有可能做出合适的举措。《左传•宣公十五年》有这样一段:
初,魏武子有嬖妾,无子。武子疾,命颗曰:“必嫁是。”疾病,则曰:“必以为殉!”及卒,颗嫁之,曰:“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及辅氏之役,颗见老人结草以亢杜回,杜回踬而颠,故获之。夜梦之曰:“余,而所嫁妇人之父也。尔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报。” [7](P764)
同样是父命,但却是截然不同的态度,所做的又只能是单项选择,魏颗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或许未必是真的结草之报,乃是后人给他的奖赏?面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曲礼上》所提倡的“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的客观态度[2](P4) ,以及《管子•治国》篇提及的“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的灵活方法[20](P922),同样重要。“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2](P618),因其义而得其宜所起之礼,不为非礼。《礼记•檀弓上》有这样一句:“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來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2](P206),陈澔在《集说》中解释为“文氏之子,其近于礼乎!虽无此礼而为之礼,其举动皆中节矣”[21](P38),在没有礼文规定的状况下,权衡类比而由心生礼且合乎礼的准则,才是真正对礼的内涵有了深切把握,才是所谓的“知礼者”。
六、结语
因为施礼情况的千差万别,矛盾的产生不可避免,礼书所定的仪式是相对固定的状态,礼施行中的解决冲突问题,是礼学问题的关键。对于礼的实施,《礼器》篇曾提出“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的原则[2](P627),但未作深入论述。今以经籍为主作以上五个层面的探讨,或许先秦之礼的运行轨迹,在今日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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