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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lden21c

[【辩证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改革征求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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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09: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和公务员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几位同学聊了聊,谈起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干部交流来,说国家和省级层面可能素质较高,但是在地市以下层面关卡重重,凡进必考,考的内容是否是岗位所需不得而知,是否有些八股性质不得而知,呵呵。感觉有点封闭运行的情况,有些水泼不进、针插不入的感觉。由于不是公务员也没在那些岗位工作过其运行状况究竟如何不得而知,只是道听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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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18: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已退休职工工资与在职职工工资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是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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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6: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6楼golden21c于2011-11-28 11:33发表的 :
具体到事业单位的人事情况有:1.进的时候是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果人进来抽调至上级机关工作(这种情况也存在在公务员为主的机关中),这种情况算什么?;2.考的时候是一种职位,进去以后干的工作是另外一种职位,具体干什么全凭说了算的领导安排;3多了去了。
既然事业编制的和公务员编制的在的岗位一样,活也干的一样,那么待遇却不一致,呵呵,这几年表现特别明显,公务员岗位和事业编(也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类)的绩效工资来源不同,改革进度不一,所以待遇上是千奇百怪的,最差的就是那种没有创收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爷爷不疼姥姥不爱的,退了休可惨呢,公务员退休金涨、企业由于这几年国家重视也涨、全额事业单位的也有来源,就自收自支的来源,特别是那种转制为企业的那种,再惨点是转为企业又按破产处理的那种,退休了涨点退休金是想都别想,在社会保险上即不算企业也不按照事业对待,好像是踢皮球一样,不信有书友可以注意下这种类型的原事业单位。我想既然作为一种制度那么就是要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修修补补没有整体观念和进度。

最近发现最惨的原事业单位转企业之后又按照企业破产或者撤销的情况,这种事业单位还有个政策的死角是这类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停的呢,缘由是原单位没了,单位缴纳的部分没人负责了,这样的话如果病了医保卡不能用,即便是自己交够规定的20年也不能用,好像是地方土政策,如果除非原单位将该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补齐,可是原单位没了,谁去补交?以什么名义补交?交多少享受多少,呵呵~~~下边的情况太复杂了,因此一刀切不是不可以,但是其余配套措施和政策研究要透彻和彻底,否则就是有权、大胆、蛮干的三位一体,危害其实太大了!!
这类情况随着形势的变化恐怕会越来越多,如果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恐怕又会埋下许多社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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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8: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2楼golden21c于2012-01-31 16:55发表的 :

最近发现最惨的原事业单位转企业之后又按照企业破产或者撤销的情况,这种事业单位还有个政策的死角是这类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停的呢,如果病了医保卡不能用,即便是自己交够规定的20年也不能用,好像是地方土政策,如果除非原单位将该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补齐,可是原单位没了,谁去补交?以什么名义补交?交多少享受多少,呵呵~~~下边的情况太复杂了,因此一刀切不是不可以,但是其余配套措施和政策研究要透彻和彻底,否则就是有权、大胆、蛮干的三位一体,危害其实太大了!!
这类情况随着形势的变化恐怕会越来越多,如果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恐怕又会埋下许多社会隐患。

还有这样的情况

前几年国家的一些部委下属公司工厂因为所谓做大做强上市的要求,一些下属单位不断组合转隶给不同单位,这样的企业经过几个上级管理之后,原有工资职称定级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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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1: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儿还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可能在职老师受影响小一点,退休老师影响就大了。据说跟省城的老师相比要差2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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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2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6楼golden21c于2011-11-28 11:33发表的 :
具体到事业单位的人事情况有:1.进的时候是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果人进来抽调至上级机关工作(这种情况也存在在公务员为主的机关中),这种情况算什么?;2.考的时候是一种职位,进去以后干的工作是另外一种职位,具体干什么全凭说了算的领导安排;3多了去了。
既然事业编制的和公务员编制的在的岗位一样,活也干的一样,那么待遇却不一致,呵呵,这几年表现特别明显,公务员岗位和事业编(也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类)的绩效工资来源不同,改革进度不一,所以待遇上是千奇百怪的,最差的就是那种没有创收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爷爷不疼姥姥不爱的,退了休可惨呢,公务员退休金涨、企业由于这几年国家重视也涨、全额事业单位的也有来源,就自收自支的来源,特别是那种转制为企业的那种,再惨点是转为企业又按破产处理的那种,退休了涨点退休金是想都别想,在社会保险上即不算企业也不按照事业对待,好像是踢皮球一样,不信有书友可以注意下这种类型的原事业单位。我想既然作为一种制度那么就是要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修修补补没有整体观念和进度。

最近又遇到这种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转企业过程中的出现的情况,就是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转企业之前退休的职工,当时退休是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之后国家调工资,地方土办法是不调,之后这种单位转企业了,以后退休的人员是按照企业人员退休,之后单位又按照破产处理了,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和医保该怎么办?请问人社部这些人员的退休应该这么办才正确?是否是一刀切还是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是在办公室拍脑袋就可以拍出人民满意的社保和医保制度并能执行好呢?这些个之所以说是情况是因为这种情况早就有,但是大家特别是当权者都不注意,呵呵~~~有权势的都将其亲属调到好单位了,当然不会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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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20: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17楼golden21c于2011-11-26 10:10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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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8: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牋 最近好多单位在清理借调人员,省级比较严格。
牋 感觉对待这些单位的临时工,特别是从事多年工勤、通讯、打字等工作的工勤人员要特别关心,因为这些人其实是机关中干的活最多的,工资拿的最少的人群,上有老下有小的,只是由于不是上学、参军转业、考试进入单位,或者已经过了那个学习的黄金年龄被迫为临时工身份。最近听说认识的个单位的年近60的老门卫(后勤、电线、锅炉、保卫等数职兼一身)因为单位搬移走了,新地方不需要门卫而被迫到了家属楼当门卫了,心里不是个滋味,还有临时工身份的老打字员、老通讯员、老的工勤人员,感觉对于这些人群不要因为单位的变迁、清理而误伤人家,否则就是太不像是社会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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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9: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县级层面里边的业务比较多的部门,或者说油水比较大的地方,交通、国土、质监、工商等部门,正式编制其实没多少,有时候岗位设置的数量要多于实际编制的数量,有大量的有关系的借调人员,一些股长为有县委书记县长等领导说话而将来的人员,学历还是小学,居然还是正式任命,呵呵~~~MD,对策太多了,看来下边的观点是上边没有规定就是同意,就可以干,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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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6楼golden21c于2011-11-25 22:08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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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6 1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大多数地市级、县级政府中除了教育、卫生、广电、宣传等系统99%的事业单位就别叫什么事业单位了,基本是一个科室的角色,打着某些公益类事业的旗号,在干行政岗位的事情,呵呵~~~下有对策。
临时工当财务主管、人事部门主管或者要害岗位主管等的事情也多了,谁能规范?怎么规范?这类人基本是学习不好,考不进去,但是确实有硬关系,进去后会送礼(这就是搞关系的本质,耳闻有些技巧)
机关中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事业人员管理机关公务员工资、人事等薪酬政策的事情也多了,基本是下属个单位解决个级别,然后继续在干管理全机关公务员工资调整、人事调动、财务等事情,哎国家解决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架构演变为单位小圈子安排人的道具,因此可以说基本是领导让你干啥你就能干啥,干的多了,道道知道的多了,尾大甩不掉,换个新领导也没办法,为啥,不愿意得罪人,而是小辫子很多在这些人手里掌握着,让谁死谁估计就得死。
上面的人见过县级某个局中不少临时工被单位聘用为股长的吗?呵呵~~而且是最有或者较为实权的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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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5 17: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50楼golden21c于2014-04-16 12:15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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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6 2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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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11: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15/c_1110699209.htm
2014年05月15日 10:05:55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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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7 21: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执行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个条例是国家的,昨天问了下地方的人社局,回答说地方还没有制定落实的文件,呵呵~~~
还得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事情,如果地方一日不出落实文件,那么这个制度就一日得不到落实,政令不出中南海所言不虚啊。
只是一些事情不知道如何认定,效力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
比如事情是条例之前颁布的,或者横跨条例了,已经处理完结了,或者还没处理完,但是这个条例实行了,是该按照新条例来执行,来认定,还是按照旧的条例来执行来认定?在复杂点的是比如一些事情在新条例里边有明确规定,但是地方尚未出台落实意见,但是事情在7月日还没处理完,那么是可以申请按照新的条例来执行吗?问题是地方还没有出台实施意见。

呵呵~~~~管中窥豹,政令不出中南海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条例的实行,国家大多是原则性的意见,各省、地、县是具体补充,但是怎么补充和丰富就讲究多了,也复杂的多了。但是有一条,上级意见可以由上级机关去解释,对于没有制定落实条例的地方,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那么到了国家条例的施行日期就有效,特别是明确规定的地方,或者说符合国家条例精神的条款,即使地方没有实施意见也有效,对于情况复杂的可以由地方提出意见,出函询问,并以上级研究并函复为准。积累的情况多了,可以再丰富新版的条例。




也就是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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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9: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4楼golden21c于2014-07-17 21:48发表的 :
对于执行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个条例是国家的,昨天问了下地方的人社局,回答说地方还没有制定落实的文件,呵呵~~~
还得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事情,如果地方一日不出落实文件,那么这个制度就一日得不到落实,政令不出中南海所言不虚啊。
只是一些事情不知道如何认定,效力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
比如事情是条例之前颁布的,或者横跨条例了,已经处理完结了,或者还没处理完,但是这个条例实行了,是该按照新条例来执行,来认定,还是按照旧的条例来执行来认定?在复杂点的是比如一些事情在新条例里边有明确规定,但是地方尚未出台落实意见,但是事情在7月日还没处理完,那么是可以申请按照新的条例来执行吗?问题是地方还没有出台实施意见。

.......

承诺可以相信吗?
我觉得按照规定真正做到的话,也就不会这么现实问题了,之所以迟迟不出台,根子在于地方上根本没有准备相应的资金和物质准备做这些事情,目前的这些拖延战术和托词根子就是没有钱,也没有准备照章落实,因为没有利益驱动地方落实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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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2: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5楼henry2000888于2014-07-20 19:21发表的 :


承诺可以相信吗?
我觉得按照规定真正做到的话,也就不会这么现实问题了,之所以迟迟不出台,根子在于地方上根本没有准备相应的资金和物质准备做这些事情,目前的这些拖延战术和托词根子就是没有钱,也没有准备照章落实,因为没有利益驱动地方落实这些东西。
一些地方,单位土皇帝的称号可不是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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