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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为什么要反对“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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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2: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义灭亲”可能会变成中性词,因为正在修订中的刑事诉讼法将不再要求近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在一般案件中作证。也就是说,“亲亲相隐”将重新获得认可。

  “亲亲相隐”出自《论语·子路》篇:叶公对孔子说,本地有个人大义灭亲,指证了父亲偷羊的罪行,很公道,合乎正义。孔子说我们家乡人不这样,父亲犯罪,儿子不会作证,儿子犯罪,父亲也不会作证,这才叫正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大义灭亲”好,还是“亲亲相隐”好?过去十年间,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一些接受了现代伦理和法律思想的人士坚决反对“亲亲相隐”,他们认为这是儒家的爱的等差性观念,容易滋生任人唯亲一类的腐败现象。后来,法学家引入西方现代法律,却惊讶地发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都有“亲属拒证权”。如今,“亲亲相隐”渐渐受到尊重。

  为什么要尊重“亲亲相隐”?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抛弃儒法之争的成见,要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角度做深入思考。“亲亲相隐”折射出一种次序观;对“亲亲相隐”的尊重,也就是对这种次序的尊重。《孟子》说“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这个道理不难明白。在亲亲的基础上,才能爱社会、爱国家,正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幼。”可是现实生活中这种次序常被打乱。清朝末年,明明自己贫困不堪,却还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成为黑色幽默。如今,明明我们自己国家就存在大量失学儿童,却偏要以某个公司的名义大张旗鼓为别的国家援建希望小学。主其事者如此不按次序办事,不是昏头昏脑拎不清事实,就是别有用心了。

  “大义灭亲”需要区别对待,除非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一般不宜提倡,因为这是对次序的破坏。表面上看,“灭亲”之举似乎为办理案件、规范人类行为提供了一条终南捷径,实际上却不合逻辑,后患无穷。小义不存,大义何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非正常坏死可不是件好事。过去几十年尤其是文革期间,“大义灭亲”的事例不胜枚举也毋庸再言,因此所造成的危害直到今天也还难以消除。八十年代兴起的“伤痕文学”,对此问题曾以文学的形式做了关注,反映了因“灭亲”而给两代人带来的心灵戕害。但文学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法律上的确认、制度上的保证,才能最大限度地纠正错误,保护“亲亲”然后“亲天下”的自然次序。

  集法家学说之大成的韩非,虽然反对“亲亲相隐”,认为“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但是他却不反对遵守次序。法、术、势学说本身就是在强调一种权力次序;而之所以强调权力次序,是为了求现世急用而放弃“远功”,也体现出由近即远的次序观。在韩非看来,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国与国之间主要是在力量上进行较量(“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不能相信那些没有实际用处的辩论,也不必要去做只求“远功”的事情,那些对国家富强毫无用处。(“今世主察无用之辩,尊远功之行,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在他看来,讲求亲亲之道,会影响国家建设,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不能确保攻伐胜利,无法实现国家富强。显然,韩非急于求成,忽略了亲情人伦对法治的支持,使得法家学说刻薄寡恩,滑入了主张暴政的深渊。

  今天,我们赞成“亲亲相隐”,不是因为国外法律有提倡,也无意恢复儒家传统、贬黜法家思想,而是在总结历史、吸取教训,从传统文化中吸收有利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优秀因子。时间有次序、空间有次序,处在时空维度之间的人类本身也有次序,除了长幼有序之外,还有逻辑次序,还有马斯洛所说的需要层次等等,没有哪一种次序可以践踏,任何违反次序的错误举止都必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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