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361|回复: 0

[【社会视角】] 业务员图省事代客户签字 未告知精神病仍得理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8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省事业务员代客户签字

  未告知精神病仍得到理赔

  ■本报记者 静河 实习生 杨福戬

  本报讯 张某给亲属小张投保了一份寿险,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图省事,在小张不在场时,自行在投保书中的精神疾病询问栏写有“否”字的情况下签字。事后,小张得了脑出血并导致肢体失去部分功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查明小张曾患有精神疾病,以隐瞒病史拒赔,因此引出了一场官司。

  2008年5月,张某给亲属小张办理了一份寿险,并附加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张某按约交付了保险费。2010年6月10日,小张因脑出血在医院抢救后脱险,但导致左侧肢体偏瘫,行动极为不便。为了申请理赔,小张的病情经过法医检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小张因此申请理赔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在办理时,在全市医院的相关信息中调查,发现小张于2003年12月曾被大连第7人民医院诊断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型,并且根据病史记载,其出院时疾病没有治愈。某保险公司认为小张在投保时未将精神病病情告知,属于隐瞒病史,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小张聘请了律师,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时,被告称原告在投保时隐瞒了精神病史,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公司承保,精神疾病是保险公司拒保范围,公司依保险法有权拒赔。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具了作为证据的投保书,果然,该投保书中询问事项中的有关精神疾病的回答都是“否”,上面有小张的签名。法庭最后查明,有关精神疾病方面的询问是业务员代签的,而非原告本人签名。对于这点,保险公司也认可。

  中山区法院认为,案涉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该询问事项的回答是本人回答的,因此保险公司以原告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今年7月中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

http://news.sohu.com/20110818/n316678338.shtml
都是为了省事而惹的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23 09:26 , Processed in 0.123797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