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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专家建议加快食品安全严刑峻法 让无良老板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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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7: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日来,“川品汇”成了哈尔滨市民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一时间,“川品汇”问题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声讨。相关专家表示,应加快严刑峻法步伐,让“川品汇”这样不顾食品安全的无良企业老板入刑。

  近期,不断闯入公众视野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连续发生多起:三聚氰胺、地沟油、上海“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镇江“西瓜炸裂”、哈尔滨的“川品汇”……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刺痛消费者脆弱的神经。无良商家为什么敢于一次又一次地铤而走险?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商家漠视产品质量,赚取黑心钱?“现在一些企业家不仅仅是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更是良知泯灭。”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焦方毅认为,食品安全是全民工程。如今看来,一些黑心企业诚信已经严重缺失、道德底线已经严重滑坡,对利润的渴求超过对法律的敬畏,像“川品汇”这样的黑心企业应该一经发现立即清除行业,而企业老板应该入刑。

  “企业家首先应该有良心、遵守法律、敬畏法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可超认为,食品药品企业家,一定要有良心,要心存敬畏,绝不能不能昧着良心挣钱。“用犯罪的手段去敛财,不但触犯刑律,而且道德沦丧,这样的企业家最终不会有好下场。”他表示,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其实早就有,只不过是没有细化。

  据了解,早在1997年,我国《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就有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行为人,是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仍然生产或者销售。根据刑法第144、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可超说,食品安全工作已经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但是如果发生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牵涉多个部门。由于法规不细,致使各部门经常相互推诿,所以相关的法规应该尽快细化出台。避免多个“大盖帽”管不了食品安全的尴尬局面。

  “刑法修正案已经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了更大压力,为百姓的餐桌设了一道最重要的屏障。”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朱南平表示,像上海“染色馒头”事件,那些制假售假者自己“打死也不吃,饿死也不吃”,却把问题食品卖给广大消费者,这种企业老板已经完全没有了良知、没有了人性。以食品安全为例,民众仍在不断呼吁“加强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固然,监管和刑法的加强极为必要,监管者的玩忽职守以及监管部门内部出现的内鬼与黑心企业串通尤其需要防范。朱南平说,另一方面,监管又是有限的,现代商业生产无处不在,很难每个生产和销售单位都安排一个监督执法者在现场的监管,不能向每个食品生产点、加工点派出一个监管员。

  朱南平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还是需要全方位规范,不仅急需对生产者、监管者、销售者等多个主体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立法跟进,更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监管。相比之下,后者更急需发展。而如何尽快完善和细化相关法规、重建基本信用和诚信,这才是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中国社会秩序的真实问题。

  记者 毕诗春
http://news.sohu.com/20110707/n312710465.shtml
食品安全是个概念,光讲法是不行的,还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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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04: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处罚力度还是轻。
对于这样的人,判刑多少作为非法律人士我不敢乱说,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能够处罚可使其倾家荡产的罚金,或许更能扼制这样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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