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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浅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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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3: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迎来了大变革,各种利益冲突频发,各种矛盾突出。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维稳要有新的观念和方法。本文根据近年来某市某区(下面简称某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的实践,参照其他地方的先进做法,就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意在抛砖引玉。

  主要思路是:要全面了解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要建立健全一种透明、公平、正义的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网络和排查调处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提高队伍素质;要加强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通过上下一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化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确保一方的和谐稳定。

   一、近年来某区凸现的主要人民内部矛盾及其根源

  某区常发性矛盾纠纷主要分为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有关部门行使职权时与群众发生的矛盾纠纷。

  (一)群众日常生活生产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主要有:一是山林、土地、水利、坟山、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宅基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债权债务等等引发的矛盾纷争。二是大多数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夫妇长期分离,导致第三者介入,引发婚姻家庭继承等矛盾;与些同时,留下了年老体弱的老人和少儿,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不到位,受不良风气影响,使好些青少年沾上不良行为,不时引发各种矛盾纷争;三是封建迷仿其他意识碰撞与突突引发矛盾,等等。

  (二)干群矛盾纠纷。这种矛盾纠纷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体制改革,政策不完美,等引发的矛盾。如:民办老师待遇、企业下岗职工待遇、自卫还击、退伍军人待遇、劳动劳资纠纷、农民工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医保问题和社保问题,低收入困难家庭要求住房保障问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违法办事、不办事、乱办事,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干群关系激化,引起群众对政府部门不满,引发群体性斗殴或者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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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3: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矛盾引发的原因

  (一)调解人员工作不力以及当事人思想意识错误引发的矛盾。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村委会一级,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工作,常由一些“万金油”的村干部兼做,没有专项经费,出力不讨好,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因为缺乏必要的培训学习,政策法律知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形式枯燥。一些信访当事人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片面认识。加之一些地方出于稳定的目的,突破政策界线满足了一些上访人的过高诉求,客观上也助长了盲目攀比的不良行为。

   (二)农民工问题引发的矛盾。如,在医疗、养老、住房、子女教育等许多方面,农民工仍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领域的企业,“边清边欠”、“前清后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严重。大多农民工很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夫妻长期分居、第三者介入等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等矛盾纠纷。

   (三)意识形态领域碰撞与冲突引发的矛盾。当前,一些人存在的“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及时行乐的腐朽生活方式、屡禁不止的“黄、赌、毒、抢、骗”等现象,引发了一系列危害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事件和矛盾问题,时常被聚焦、扭曲、放大。如因计生、征地、拆迁等等,不时引发群体性质恶性事件,甚至引发打、砸、抢、烧等恶性质事件。

   (四)管理失范引发矛盾纠纷。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法文件缺失或不完善,很多矛盾纠纷调处无依据,导致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部分干部宗旨意识淡化、群体观念淡薄、生活腐化,违法办事,不办事,乱办事,办错事,钱权交易,导致了干群关系紧张,甚至激化了一些非对抗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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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3: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探讨

  (一)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干群关系

   1、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队伍。制定了《化解矛盾纠纷机构及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调解为主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此外,以区政府的名义,制订《村级综治调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对村级综治、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培训教育以及奖励等等,确保村级的和谐稳定。

  2、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建立独立于“村两委”之外的村民(务)监督委员会,普访、下访、巡访、回访等信访工作机制,让群众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对因个人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大面积信访事件,都要倒查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贯彻落实,明确要求、强化职责、加强督办、严格时限,建立县镇村三级网络问政的运行机制。

   3、正确把握原则,积极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各方力量,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有针对性地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道德、心理等多种方法妥善处理。坚持慎用强制手段原则。在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以免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的同时,调动社会资源,防止事态扩大甚至失控。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判断与评估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和社会影响等,通过建立新闻公开制度,形成信息传递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反应机制,把握好舆论导向,防止发生“缺席、失语、妄语”。

   4、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干群关系。加强责任意识教育,把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提高调处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服务本领。完善调处人员考核评价机制,把调处人员执行力的强弱与干部奖惩、职位升降挂钩。推行领导干部“一线工作法”,特别是在矛盾集中的地方,实行领导干部包点办公,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对重大民生事项的包片、包人、包案(事)制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坐班被动调解与“下访”、“回访”主动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变“上访”为“下访”,变群众来访为领导“约访”,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

   5、做好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思想教育手段与法律、政策、管理等约束手段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 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

   基础牢,江山牢;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家要长治久安,首要的是农村要稳定,基层要稳定。化解好基层的矛盾纠纷,国维护国家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发生在基层。大多数纠纷,都在各自村民小组内自行解决,只有相当少的部分纠纷,需要村级调解组织甚至镇级以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因此,从村小组、村委会、镇到县各级调解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矛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健全人民调解网络

   目前,某区现有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村级调委会260个、社区调委会13个,企业调委会3个,调解小组4816个,2011年上半年,某区通过丰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将选举与聘任制相结合,调整、充实调解人员,将一批骨干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使调解人员由原来的4000多人增加至6585人,形成一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

   2、搞好调委会规范化建设

  一是多数调委会做到“印章、标识、程序、微章、文书、标牌”六统一。二是做到调委会“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三是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将调解人员名单,调解范围、原则、效力、工作程序、制度与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以及调解场所秩序等制成牌匾挂在调解场所;统一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保证了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做好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工作
  
   某区在去年4月份开展了对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普查工作,对现任人民调解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和备案。要求各司法所要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如实反映人民调解组织情况和队伍人员情况,各篚政府要将重新审核认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情况和队伍人员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对符合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

   4、加强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

   每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决定从司法局与县委组织部、区委综治委、区法制办、区法院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培训工作组,对全县村、镇一级综治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每镇举办一期以上培训班;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司法、法院、劳动、民政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对全区273个村(社区)的支部书记、村长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系统培训;各镇也相应对所在辖区的综治人民调解员坚持每季度培训一次以上。

   在加强对综治调解员面授培训的同时,某区还组织人员编写了《调处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坟山纠纷纠纷调处实务》、《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纷争》、《化解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等有关资料并印发3200份到全县有关调解人员手中。印发了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1000 份,发放到每个调委会。

   (三) 积极有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做好矛盾纠纷排查。某区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常规排查与特殊排查相结合。常现排查,即每月排查。各级调解组织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基层。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原来的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扩大到一方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不仅包括民间纠纷,还包括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以及一些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殊排查,即在特殊时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如在“三春”、清明、“两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敏感时期,每星期排查汇报一次;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制订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2、密切配合,积极调处。当前我县的山林、土地、水利和坟山纠纷,征地拆迁、林权改革纠纷等矛盾纠纷比较突出,这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要调处好这些纠纷,单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显然不行,必须有各单位、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如某区红榴镇、三好镇等地何姓与尖山县五利等镇的吴姓坟山纠纷,相关部门做好应激预案,在市政法委牵头进行研究部署。市、县(区)、乡(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尽管几年来,在清明期间发生了千人以上的联宗祭祖,但事态却得到了控制,避免了大规模的群体性械斗和事件的发生。由于上下一致,部门配合,广大调处人员无怨无悔,不畏艰难、日夜奋战,无私奉献,使大量重大的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四)加强主体意识教育,严明奖惩工作

   多年来,某区一直坚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主体意识教育,从思想意识的最根本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以此同时,某区还非常注意先进典型事件的发掘,一批人员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还有一大批荣获市、省表彰和立功的先进单位和人员。对一些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事态恶化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2011年4月,某区对《村级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增加了口头协议的内容,提高了人民调解协议的补助金额;加强了对先进综治人民调解进行表彰奖励。某区还广泛开展“学英模,争先进”活动,向市、自治区和司法部推广一大批先进模范和立功人物。加强监督管理,建交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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