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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北京“天上人间”歌厅副总经理涉嫌介绍卖淫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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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8: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付中 张彬 通讯员 赵萌 黄硕)“天上人间”歌厅副总经理24岁的孙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近日被公诉至朝阳法院。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一天凌晨,孙某在担任“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以3000元的价格介绍22岁的王某与陈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1000元。

2010年3月至4月间,孙某以每次3000元以上的不等价格,多次介绍单某、钱某与多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多次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法官介绍,该案的侦破有些“意外”。2010年夏天,丰台警方在一次扫黄专项行动中,抓到一名卖淫女。该人被抓后交代,她以前曾在“天上人间”歌厅经理孙某的介绍下卖淫。

当时,“天上人间”已经被警方查封。尽管犯罪事实已经属于过去式,没有“现行”可抓,但警方还是没有放弃线索。2010年8月6日,民警将孙某抓获,之后将其移送到检察院。

据了解,检方先后补充侦查两次,才于不久前将此案公诉至法院。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除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介绍多人卖淫、曾因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tianshangrenjian/content-2/detail_2011_05/19/649678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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