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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 《论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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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22: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语》“博施济众”章新议


    《论语•雍也》(以下所引《论语》只注篇名)“博施济众”章,原文为: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这一章是公认的孔子关于“仁”的最重要的论述之一,历代注疏也不少,但是争议一直存在,对这一章重新进行分析和评议仍有必要。

一、文法分段问题


    对此章的文法分段,一直存在两种看法——“一段说”和“两段说”。
    “一段说”认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不可与前文断开,“仁之方”指的是“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程树德先生说,“程伯子以‘立达’与‘近取’作一统说,朱子旧亦依程子,后以‘立人达人’与‘近取’分作两段,似不如从旧为安。”(《论语集释》)冯友兰先生说,“仁这种品质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也是‘忠恕之道’。这还不是‘仁’,这只是‘为仁之方’,就是说,这是达到仁的品质的方法。照着这个方法所达到的品质,才是‘仁’。……孔丘说: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又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矣。’(《论语•雍也》)”(《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1982)
    “两段说”认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与前文断开,“夫仁者”至“己欲立而立 人己欲达而达人”为一段,“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为一段,前者是对“仁”进行界定,后者是补充说明行仁的方法。朱熹说,“己欲立,便立人;己欲达,便达人。此仁者之事也。‘能近取譬’,此为仁之方也。今人便以‘己欲立,己欲达’为‘能近取譬’,则误矣。盖‘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此不待施诸己而后加诸人也。‘能近取譬’,却是施诸己之意。故上二句直指仁者而言,而下一句则止以为‘仁之方’。”(《朱子语类•卷三十三》)张岱年先生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便是孔子所规定之仁之界说。“能近取譬”,则是为仁的方法。(《中国哲学大纲》,1982)
    本文认为,“两段说”比“一段说”要更具合理性。这段文字中,孔子所论述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一个价值状态的描述,描述的是仁的价值状态而非方法,而“能近取譬”恰恰是行事的方法而非状态。
    在“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中,“欲立”和“欲达”指的是主体的心理期望状态;“立人”和“达人”指“使人立”、“使人达”。“使人立”和“使人达”是行为的目标期望状态,表示一种价值取向,即“要使人立”和“要使人达”,不一定非得自己“立”了才萌生使别人立的念头,自己“达”了才萌生使别人达的念头,在一念发动之处即可观照人我。这里要特别强调两个“欲”字。这两个“欲”字确凿无疑地表明:这种“立人”、“达人”的目标行为状态,还只是一种未发生或未实现的心理行为倾向。因此,从“欲立”“欲达”到“立人”“达人”完全是从一种心理行为倾向走向另一种心理行为倾向,这种心理行为倾向的转变就是价值取向的转变,也是情感取向的转变。“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指自己想立就要进而想到使别人立,自己想达就要进而想到使别人达。按照这种语义解释,显然它不是指一种具体的行为,也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而是一种抽象的处事原则,从“爱己”走向“爱人”的一般原则。孔子有言“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无一不充分体现这一基本价值原则。普遍的价值原则与具体的操作方法显非一事,不可混同。
    进一步讲,从自己想立达到使别人立达,这之间靠的不是亲情,而是一种胸怀天下、物我兼照的情怀和境界。正因为这一原则跨越了“一己之私”,所以它不是低层次的价值取向,而是高层次的价值追求,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要跨越“人己之障”,需要行为者自身找到自己行为的价值依据,“心服”然后才能“行”。怎样才能使自己“心服”呢?孔子紧接着说的“能近取譬”就是使自己“心服”的方法。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确信“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确为孔子对仁所下的定义,而非“仁之方”的一部分。孔子所说的“仁之方”就是指“能近取譬”。
    从某种意义上讲,文法分段反映出来的正是义理研究的分歧,义理研究通达了,分段也就合理了。

二、什么是“能近取譬”


    什么是“能近取譬”?朱熹说,“譬,喻也。方,术也。近取诸身,以己所欲譬之他人,知其所欲亦犹是也。然后推其所欲以及于人,则恕之事而仁之术也。”(《四书章句集注》)他认为,“能近取譬”就是能够就近取之于自身,以自己想要的比之于他人,知道他人的想法大概也如此,由此把自己的想要的推之于他人,这就是恕的做法,也就是行仁的方法。
    朱熹的注解虽然没有违背原文精神,但是却大大缩小了“能近取譬”的概念内涵。
    能,本义是指某种动物,引申表示“能力、才干、贤能、能够”之义。近,《宋本玉篇》说,“近,不远也。”《尔雅•释诂》说:“迩,几,暱,近也。”“近”可以指空间上近,也可以指时间上的近,还可以引申出亲近、靠近、接近等意思。取,是捕取。譬,《说文解字》说,“譬,谕也,从言,辟声。”段玉裁指出,“譬”和“谕”有细微差别,“谕”是告晓,晓谕,而“譬”字则侧重表达通过类比(匹)这种方式达到明白通晓的目的。这四个字合起来就是“能就近进行类比”的意思。
其实,“能近取譬”并不是孔子第一个提出来的,《诗•大雅•抑》就有“取譬不远,昊天不忒”的诗句。郑玄注解说:“今我为王取譬不及远也,维近耳。”《阳货》中,孔子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孔安国说:“兴,引譬达类。”冯友兰先生说,“或从《诗经》里的诗句联系到道德问题,或从道德问题联系到《诗经》里的诗句,都是‘引譬达类’。”(《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1982)“引譬达类”也就是“取譬”。
    值得注意的是,“取譬”的方法并非儒家一派的发明,先秦时期各家各派都在用。惠施说:“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立。”(《说苑•善说》)汉代王符也说:“夫譬喻也者,生于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潜夫论•释难》)如果把“能近取譬”解成“推己及人”,并进而用“忠和恕”来阐发,就离“取譬”的本义相差越来越远了。因此,长期以来用“推己及人”来注解“能近取譬”不准确,准确的解释应当是“能就近进行类比”。孔子之所以主张“近取譬”,是因为人所熟知明白的事物有很强的说服力,能够使人明白,如果用一个大家都不知道的事来类比,谁也明白不了,就失去了取譬的意义。“能近取譬”可以是“服己”,也可以是“服人”,时时处处就近取譬,能有效地说服自己,使自己摆脱感情的偏见,又能使他人明白事理,帮助他人解决价值选择上的难题,最终做正确的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才说“能近取譬”是“仁之方”。
    总的说来,这一章集中体现了孔子对“仁”与“仁之方”的论述,仁表达的是为人处世过程中由“爱己”走向“爱人”并实现“爱己”与“爱人”两者相统一的基本价值原则,而就近进行类比是价值论证的最好方法。传统的解释过于注重伦理道德,忽视了孔子的类比推理思想,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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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739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5-18 14: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不过觉得还未尽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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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2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子那一套,也就是看起来比较美妙。真正建立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社会,必须以权力的相互制衡为基础,孔子是不讲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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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23: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之同情吧。
制度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人心真是个难以驯服的东西,孔老夫子重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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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1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源,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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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20: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源,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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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2: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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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gui208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4-26 14: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读诗经的人越来越少了,有点愧对先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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