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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药家鑫案.犯罪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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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6: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老家没有报纸和网络,今日方知药家鑫案一审判决结果。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固然与这个行为有关,但更多地地取决于特定共同体的情感和理性,犯罪是一种被特定规则制造出来的社会现象,犯罪及其刑罚对于维系特定共同体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虽然废除死刑的理由言之确确、让人信服,但不存在超越于特定共同体之上的死刑存废问题,而只存在于特定共同体之中的死刑存废问题。于药案而言,药是否该被处以死刑,被判决的不仅仅是药家鑫,而是包括药家鑫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理性和文明程度,显然,以此案过程中的各色表演来看,包括药家鑫本人在内的这个社会尚未达到判决药家鑫不死的程度,因此,药家鑫必须处于死刑。如药家鑫没被处于死刑,非但不能证明这个社会的进化程度,反而是衬托了在这个时代判决药家鑫死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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