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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张千帆:深圳“清除高危”要复活收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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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20: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深圳“百日行动”的规定,与其说显示了“治安高危人员”对深圳社会的“现实威胁”,不如说显示了地方公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现实威胁。
  日前,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今后100天内将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无可非议,大运会、亚运会、奥运会或任何公共活动,都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无疑是政府部门有权也有义务实现的正当目标,但是,追求正当目标还得通过合法与合理的手段。可惜,深圳采用的手段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深圳要“清理”的这些“治安高危人员”,必然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然而,根据2000年《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此类措施属于“只能制定法律”才能规定的事项;没有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别说深圳市政府无权规定这类措施,就连国务院也不得被授权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第9条)。试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有哪部立法授权地方在类似情况下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没有适当的人大立法授权,深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收容遣送条例一样属于越权立法。
  深圳“百日行动”在实体上也存在诸多漏洞,很容易在实施过程中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譬如“流入深圳、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似乎受到特殊关照,但是,难道深圳本地就没有罪犯吗?他们就犯罪倾向而言,和“流入深圳”的人有什么实质差别?一个人因为“有刑事犯罪前科”就应被深圳刮目相看吗?
  刑法加入了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了控制官员腐败,但深圳“百日行动”把没有“正当职业”与“合法经济来源”也几乎等同于犯罪,至少是认定其有严重的犯罪嫌疑。这种规定不仅本身就有严重侵犯权利和违法嫌疑,而且在操作过程中,也很难真正查明被清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经济来源”。
  同样令人不安的是,深圳“百日行动”将打击面扩大到没有经过任何正当程序认定的“嫌疑”人员,如“涉嫌吸毒贩毒或有销赃嫌疑的人员”。如果确实有“操纵儿童乞讨、扒窃”的行为、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治罪,而不是将他们驱逐出深圳;之所以没有定罪,大概也只是“涉嫌”。
  同样,如果“极端言行”确实“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完全可以按法律程序将他们控制起来,但是,一旦扩大到“可能”如何,问题显然就大了——“可能”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治安高危”?由谁认定?有什么认定“可能”的可靠标准?至于“其他……构成现实威胁”的兜底条款,问题更显而易见。
  这些规定足以让深圳市一名普通警察“拍脑袋”决定谁是下一个“治安高危人员”。它们与其说显示了“治安高危人员”对深圳社会的“现实威胁”,不如说显示了地方公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现实威胁。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深圳不是一个“独立王国”,其决策要对全国各地负责,而不能为了自己的需要“以邻为壑”,把“治安高危人员”像“泼脏水”、“倒垃圾”一样遣散各地。我不知道深圳对“清理”这些人员有何良方,但是,如果深圳市可以把“治安高危人员”遣送到其他地方,全国各地是否也可以把犯罪服刑人员送往深圳呢?
  事实上,深圳“清除高危”至少临时性地复活了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条例,从而背离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流入深圳”、“长期滞留”等排外字眼表明,户籍改革进行若干年后,当地政府的户籍歧视意识仍然相当严重。这对深圳来说是讽刺的,因为作为当年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正是靠外来人员的“流入”建成的,深圳的繁荣正是人员的自由流动造就的。人身自由、户籍平等、法制统一等宪法原则,不允许深圳回到户籍歧视和收容遣送的旧时代,更不允许它如此对待同属一个国家的公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 ... /16/5784009_0.shtml
人身自由、户籍平等、法制统一等宪法原则,不允许深圳回到户籍歧视和收容遣送的旧时代,更不允许它如此对待同属一个国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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