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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看药家鑫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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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4: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的经过网上都有,不知道的朋友(火星人?)自己搜索之。

目前,不论是孔庆东还是李玫瑾或者其他人关注的点都是药同学本人,而聪明正直的wolfox却有着更广的视角。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干脆杀人并不是小概率事件,单纯归责与肇事者本人穷凶极恶,其实很牵强。心理学家更倾向于认为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是主要的,比如著名的津巴多同志做的那个实验。这个环境我们不应该简单的理解为个人的成长环境、家庭学校教育等等,而是应该放眼于更大的社会环境中。

先说一个例子,我的一位朋友开车时压到一个大娘的脚。朋友非常负责的带着大娘去医院检查,结果没有骨折,没有肿涨,医生都不知道开什么药了(其实,到底压没压到真的不好说)。第二天去交警处理(朋友很正规的报案了),大娘的儿子张口要2万。最后朋友把各种情况给他分析了一遍(这个事走法律程序,朋友也就掏点验车费二三千元吧),他才肯降价,最后给了他3千。这期间,保险认为事太小又没有走法律程序不管,交警说\"你们自己商量,商量好了,我再来\",一直到最后才露面。

后来,我们了解到,一般机动车撞人都会被讹点钱。如果撞得严重了,被讹一辈子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保险真的不管用)。药同学自己也说害怕被讹。所以,在一个撞了人就会背负沉重负担,交警部门不协调不作为的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便成了一个选项,而且这个选项还很诱人。南京老太事件让很多人见到老人摔倒袖手旁观,碰瓷的讹人的包括我们的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让司机们也选择了肇事逃逸。药家鑫杀人是犯罪,该枪毙枪毙。但是,如果我们不改变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的机制和环境,我相信将来还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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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5: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论点都站不住脚啊,好好学学保险法,再认真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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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5: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交警并不是不作为,只是希望双方能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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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需要这么麻烦的扯蛋嘛。
法治社会,都治成这个鸟样啦。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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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0: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泪之梦于2011-04-12 18:56发表的 :
杀人偿命,需要这么麻烦的扯蛋嘛。
法治社会,都治成这个鸟样啦。汗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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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0: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根本没切中要害 最主要的是 药家鑫 家庭背景不同
如果是普通人早就判死刑立即执行了
这人最多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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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1: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楼主从什么视角去解读,药案显然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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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00: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故意杀人的垃圾哪里有人性,没有背景当然早就斩立决

砖家的“激情杀人”论,服了他们,如果换做他们的家人被杀了,还会说这个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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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10: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我并没有为药家鑫脱罪的意思。我是说,更多的关注一下为何我国交通肇事逃逸会发生那么多。药家鑫杀人虽然是个极端事件,但是每年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的并不少,08年仅武汉市每年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致死人数就百人左右。(http://www.hubei.gov.cn/hxhb/hx02/200805/t20080505_56458.htm)。

人性本来就是很复杂的,在不同环境中,人性会表现得形态各异,为何我们不设计一个能让人性表现的更好一点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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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0: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怕被讹,也不至于杀人。可以考虑到药某的处境,但这不影响其他更主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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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7: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逗,区3000元的事和杀人案件扯一起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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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7: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wolfox于2011-04-13 10:25发表的 :

人性本来就是很复杂的,在不同环境中,人性会表现得形态各异,为何我们不设计一个能让人性表现的更好一点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呢?


制度一直这么差,有几个激情杀人的,不就出现他一个?说明啥?制度有问题是不错。可这制度是关键原因吗?

如果一味将问题推给社会,推给法律,推给教育,推给环境,那岂不是天天都要有激情杀人案的出现了?

首先必须治他这个标,再谈后续的制度管理吧。

说他没有后台谁信?搞不好又像李刚一样,死缓、二十年、十年、保外,临时性精神病,最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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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个人必须杀,否则以后撞人没死返回来补碾致死就会增多,

其次也应考量制度,修订完善制度,使之更合理,

不能听药家鑫本人怕被讹的歪理,他怕被讹,但不怕杀人被判死刑吗?

这种人必须死,胆敢以身试法,不死只能说明法律很好玩,很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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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做了,总有借口,如果没做,总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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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bad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4-14 01: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问题,一方面很欣慰,看到上至专家学者下至黎民百姓,对此事有争议的不多;

对这个问题,另方面很绝望,这么板上钉的事,还居然能“缓期”得了?这个就是所谓的“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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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9: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需要这么麻烦的扯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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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9: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是故意杀人,谁没事带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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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9: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farmer于2011-04-14 09:28发表的 :
杀人偿命,需要这么麻烦的扯蛋嘛。
按照法律上的词汇,应该说是”故意杀人“,这一点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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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0: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星言于2011-04-14 09:39发表的 :
纯粹是故意杀人,谁没事带把刀

您还别说,这年头很多大学生都带刀上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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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0: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砖家说激情,楼主说“心理负担”,其实都一回事,杀人偿命,再怎么扯都没用的,除非这社会吃错了药,被人家的背景吓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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