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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重庆船工救百余人连续5年讨要"见义勇为"奖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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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7: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长江上摆渡20年,重庆老船工救起百来人,2007年申报“见义勇为”,执着讨要表扬,却屡遭拒绝。此事在网络上发布后,引发公众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月初,记者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芳阴村五组,走近这位执拗的老人。


  白纸黑字加手印

  为恩人作证

  袁锡仁,69岁,小学文化,在长江边土生土长。39岁前,以务农为生,1981年和妻子杜位群买下一艘小木船,办齐营运执照,在家门口做起了摆渡生意。59岁时,当地政府因“超载”“未交罚款”“不服从管理”等理由,取消了袁家摆渡船的合法营运资质,“船夫”重归务农生活。

  2007年的一个夏日,一则电视新闻搅乱了袁锡仁的生活。报道称,一名男子救了两名落水者,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并获得万元奖金。

  时长不足一分钟的新闻,如一颗大石头跌入老袁心湖,泛起阵阵涟漪,从此再也没有恢复平静。“我在长江里分10多次,救过100来个人,肯定也能申报‘见义勇为’。”

  有关救人的十几个故事,都发生在1981年至2001年间,袁锡仁当“船夫”的日子里。其中许多画面,他记忆犹新。有些细节已模糊,但有人帮他一起回忆——不少被救者住在本村或邻村,老袁逐一上门求助,请他们为自己当年的行为作证。

  “黄长明、黄长华、杨才勇、邹树堂、张惺悦……”这些被救者的名字,都记录在一叠发黄的信纸上,伴随着一份详细的亲笔证明,替共同的恩人作证。

  袁锡仁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1992年“珞璜129号”船搁浅事件——载有80多名乘客的客船行至江心,突然搁浅。听到呼救声后,袁锡仁夫妻俩立即驾船赶到江心救援。“那艘搁浅船被拖时,船身已倾斜进水。我用自家渡船分两批救人,一共转移了80多人。”袁锡仁的说法得到了白沙镇多名目击者的证实。

  同村的邹树堂在证明的结尾处写道:“我对袁锡仁非常感谢,他是我的救命恩人。”更多人则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结尾。每一页纸的右下角,都留有证明人按下的拇指手印。

 只因几字之差

  申报屡战屡败

  2007年8月,袁锡仁向白沙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见义勇为”。时至今日,他仍在苦苦等待那份荣誉,看得见,却摸不着。其实首次申报后没几天,他就得到了白沙镇综治办的回复,称救人举动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获评。他没放弃,又去江津区综治办、信访办咨询,还到区人大求助,希望对方能监督综治办的评定。

  3年多来,袁锡仁记不清去过多少次综治办,结果却一直没变。他心有不甘,找来政策条文,仔细翻看。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5年后,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定义改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新增“抢险、救灾、救人”,和原条例几字之差,却正适用于袁锡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06年以后,他理应获评。“综治办说,我救人太早了,新政策用不上。”老袁想不通,铁了心想继续申诉。

  无法律溯及力

  但也可“从新”

  对于《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程度,袁锡仁这些年一直很困惑。“为啥我那么多次抢险、救人,就不能得到应该有的奖励呢?非要晚几年救才行吗?”

  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分析,“见义勇为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修订通过,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白沙镇综治办的拒绝理由在原则上是成立的。“袁锡仁的救人行为都发生在2006年条例修改以前。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没有溯及力。”富敏荣说。

  “但是,考虑到法律溯及力的从新兼从轻原则,我觉得当地政府完全有理由为袁锡仁评定见义勇为称号。”富敏荣解释说,“一方面,老人此前从未提出过申请,第一次申请的时间,已在2006年以后;另一方面,他救人次数较多,并得到多方验证,在事实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应当得到鼓励和嘉奖。”

  如果老人继续坚持,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富敏荣表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愿意为这样的好心人提供法律援助。

家人不支持

  乡邻不理解

  近几年,老伴在10公里外的白沙镇照顾外孙,偶尔回家,袁锡仁过着近乎独居的生活。形单影只的他,一直没得到妻儿支持。“她们劝我别浪费时间,应该多照顾家,我不听。”

  很多人好奇甚至质疑,袁锡仁如此执着,动力何在?名,利,或者其他?“我当年肯定不是为利益去救人,现在做完好事,争取一些荣誉和奖励,没啥不对。只想讨个说法,该是我的,就该给我。”


  名利都要,老袁并不避讳。他坦言,如果得到奖励,可能会捐给更需要的人,“不过我家确实也比较缺钱。”袁锡仁可谓家徒四壁,土坯房塌了几处,猪圈荒废多年,仅仅养了2只鸡,靠承包几亩地为生。做摆渡生意时,他欠下信用社一大笔贷款,仍有3万多元没还。

  这次因申报见义勇为走进公众视野,得益于他求助网络。“2月9日晚,我托亲戚上网发文,希望引起更多人关注。”以“见义勇为引争议,好人好事谁去做”为题的文章,是他几年前专门花500元请人代写的。

  要表扬很正常

  不留名更高尚

  近年来,做完好事主动要求表扬的案例,不止袁锡仁一个。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这种行为无可非议,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只要当事人讲究诚信,不欺诈,能提供充分证据就行。“老人主动申报荣誉,本身就是政府大力宣传、引导的结果。各地政府都设立了相关奖励办法,如果要求所有人都做好事不留名,这些奖项岂不是全得空缺?”

  在肯定这种行为的同时,顾骏强调说,道德有层次之分。见义勇为,当然要鼓励,主动争取荣誉和奖励,可以理解。相比之下,“做好事不留名”的行为更值得提倡,层次更高。“助人为乐,既有满足感,又实现了自我价值,为什么非得告诉别人呢?”

  面对采访,不少人回答的口径几乎一致——之所以找媒体宣传自己的行为,是想借此感染更多人,让他们共同加入做好事的行列。顾骏认为,这种说法看上去很美,但并不一定发自肺腑。“如果真心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倡导好人好事,完全可以对事不对人,隐去自己的名字,同样能达到宣传效果。”

  顾骏建议,关于公民道德的奖惩,政府不必大包大揽管得太多,不妨放手让民间去做。“比如组织成立民间道德委员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可能效果更好。”他说,同为道德层面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操作模式就值得借鉴。“它不是政府主办的,而是由中央媒体打造,如今已成为影响全国的品牌栏目。”

  【相关链接】

  ● 2011年2月21日凌晨,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小唐见义勇为力擒抢包贼后,在一家热门网站的论坛上,以《昨夜数码港门口惊现抢包贼》为题,“回放”了惊心动魄的擒贼全过程。赢得一片叫好,也有少数网友质疑他太高调,有讨要奖励之嫌。他回应:“追贼过程中,碰到了七八个人,前面几个都让开了,不愿帮忙,最后两名小伙子不顾一切地追上去,我觉得很欣慰。”他上网发帖的目的,是希望呼吁更多人站出来,维护社会正义。

  ● 2010年夏天,57岁的杭州市民何女士晨练时不慎跌入荷花池,两位八旬老人孙存智、李德辉奋不顾身跳入池中救人。何女士心存感激,打算登门道谢,82岁的退役军人孙存智提出要求,找媒体宣传自己的行为,想借此感染更多人。获救者的家属有些不理解,他们不愿意曝光隐私,觉得反倒是自己吃了闷亏。孙存智则强调自己丝毫没考虑个人得失,“现在社会上好事难做,有些人遇到好事不敢做,媒体知道的话应该报道,这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

  ● 2008年10月18日晚上,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长途汽车站清洁工廖光明在工作时,救助一名犯病晕倒的妇女,随后主动找到报社,希望报道自己,让更多人也来做好事。他说,自己10多年间做过许多好事,拾金不昧、帮人搬运、抢救病人及灭火救灾等等。他的事迹见报后,有受助者寄来感谢信、锦旗,廖光明把这些连同见报文字和照片,全部收集入册,并且在家里办起了展览。展品除了宣传册,还有他自制的抬杠、撬杠、铁钩、铁夹,他宿舍里的一床花被子也成了展品之一,因为它曾经温暖过许多露宿车站的陌生人。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03-23/2926186_3.shtml
  如果真的救了这么多人,发个见义勇为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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